商标前缀后缀是否构成侵权?

法律分析:商标前缀后缀可能构成侵权。商标侵权有以下四个要件:第一,必须有违法行为。也就是说,行为人在没有取得商标权人许可或者其他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客观上使用了注册商标,其行为是违法的。行为人在开始时没有得到商标注册人的授权或者许可而使用商标,但后来得到了许可或者追认,或者商标注册人在得知这种情况后不予理会并表示默许,都不违法。第二,必须有危害结果。商标权是一种无形的知识产权,损害结果可能是有形的物质损害,也可能是无形的经济损失,或者两者兼有。具体可以表现为商标权人产品销量下降、利润减少、因制止侵权而增加生产成本、商标信誉下降、消费者投诉等。第三,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是由违法行为直接造成的。这种因果关系是多样的,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比如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具有间接因果关系,比如为侵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如果损害结果是由一系列行为造成的,即多因一果的情况,如行为人伪造商标标识、中间人负责运输、销售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则行为人可能成为侵权人,构成商标侵权。第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他人的商标已经核准注册,自己无权使用,但仍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损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应当知道他人的商标已经核准注册,但仍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注册商标含有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明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或者含有地名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立体标记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商品本身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在商标注册人之前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的显著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