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再审是什么意思?

商标驳回复审是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申请的驳回商标不服,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复审的行政程序。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商标局《驳回商标申请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自收到驳回商标注册的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商标注册的条件是什么?

(1)驳回商标复审的申请人必须是商标被商标局驳回的原申请人,其他人没有资格申请。

(2)商标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被驳回。

(3)商标复审申请的内容应当是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中的准确内容,复审理由应当针对商标局驳回的理由。否则,复试申请视为无效。

(4)申请商标复审驳回,必须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信封复印件、商标复审驳回申请审查委托书、主体资格证明。

(五)缴纳商标评审费。符合上述要求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受理申请。手续不全的,退回申请表,限期补正。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分析和集体讨论,以多数委员的意见作出最终决定。如果多数委员认为申请复审的理由成立,最终裁定否定商标局的驳回决定,给予初步审定,并发布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申请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最终决定维持商标局的驳回意见,驳回商标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终局决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申请人和商标局都必须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