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及优惠政策

根据《连云港市促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修订稿)》(连[2021]65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对纳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首次达标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给予8万元奖励。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40万元。对第二次及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654.38+0.5万元奖励。有效期内市外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搬迁落户奖励40万元。年应税销售额首次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年应税销售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万元。

认定连云港高新技术企业应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指引》进行自我评价,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必须注册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捐赠、并购等方式取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起核心技术支撑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在企业主要产品(服务)中起核心支撑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从事R&D及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下同)R&D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下列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低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过去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符合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备注:“当年”、“上年”、“上年”均指企业申报前的1会计年度;“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是指企业申报前连续三个会计年度(不含申报年度);“申请被认可前一年内”指申请前365天内(含申报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