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商标规定
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的企业不得印刷假冒或者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不得印刷容易误导消费者的广告材料或者用作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时,应当验证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署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核对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该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企业还应当验证该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印刷企业应当将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保存2年,以备查验。国家对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另有规定的,印刷企业也应当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