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一下,如果我设计一个工厂logo,也就是企业使用的商标,对设计有什么限制吗?
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与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的特定地名或者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的;
(七)夸大宣传和欺骗性;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熟知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除非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是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一部分;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
2.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
(一)仅指该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
(二)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的;
(3)缺乏鲜明的特色。
前款所列商标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易于识别的,可以注册为商标。
《商标法》第十二条使用立体标记申请注册商标的,只对商品本身的性质所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所需要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予注册。
商标法第十三条对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商标是他人复制、模仿或者翻译的驰名商标,容易引起混淆的,不予注册,禁止使用。
在不同或者不相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可能损害该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显著特征不得与他人先前取得的合法权利和在先权利相冲突。
商标法第九条第一款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易于识别,并且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当然,这些都是原则。
还有一些规则,比如不能使用奥运五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