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服务、协调、管理、监督和权益保护工作。第六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享有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个体企业家、私营企业主和职工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七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有权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全部财产。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等手段侵占、哄抢、破坏、勒索或者侵犯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第八条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专利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九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之便,侵占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财产的;
(二)擅自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财产提供担保的;
(三)私营企业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的;
(四)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五)其他损害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利益的违法行为。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坏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合法使用的生产经营场所;国家建设需要拆迁的,应当依法予以安置和补偿。第十一条有关部门依法征收税费时,其工作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件、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并出具财政部门或者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或者税务发票。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有权拒绝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各种收费、罚款、赞助和摊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评比、达标、达标等活动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强行收费、变相收费或者索要赞助。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向个体工商户或者私营企业收取费用。第十二条任何单位不得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强行推销商品,不得非法提供有偿服务,不得强制其购买有价证券、音像制品和订购图书、报纸、期刊。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有权决定本企业的经营战略、生产计划、产品销售、利润分配和内部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依法销售其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损害其合法权益。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营业执照,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可以扣缴或者吊销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缴或者吊销。第十五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依法享有劳动就业权。有权依法决定用工条件、形式、数量、期限和劳动价格,有权依法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应当依法招用员工,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员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私营企业应当支持职工依法建立工会,支持工会依法开展活动。第十七条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学术交流、荣誉称号评定、户籍迁移和出国访问的权利。第十八条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主和从业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技术等级鉴定,评定和鉴定条件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类人员相同。
高校毕业生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就业,由县级以上人事部门人才交流中心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可连续计算工龄。第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体户、私营企业主和从业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原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者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原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继续有效,保险期限可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