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转让商标权

摘要:商标权转让是指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的人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他人并收取一定费用的权利转让过程。那商标权怎么转让呢?商标转让的形式有哪些?哦,让我们来看看。如何转让商标权如何转让商标权转让表

商标权的继承:

个体工商户申请注册的商标权是一种财产权。

在商标有效期内,商标注册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及时向商标局报告,变更商标注册,变更注册人名称,成为新的注册人,即继承商标权。它还享有转让商标专用权、通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并收取使用费的权利。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时,还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继承人在商标有效期内继承商标专用权。注册期满,继承人可以申请续展,继续享有专有权。继承人未申请续展的,将失去该注册商标专用权。

企事业单位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不能作为个人遗产继承,只能转让。

主要转让项目:

转让方保证自己是商标所有人,说明在签订合同前已经向谁发放了商标使用许可,发放了什么类型的商标使用许可,以及商标所有人在原许可合同中的义务。

如果原许可合同约定商标所有人不得将其商标权转让给他人,则商标所有人没有资格订立转让合同。

如果转让方转让其在所有已经注册或申请注册的国家的所有商标权,转让方还应保证在本合同签订时尚未批准其注册的国家履行了所有注册申请程序,且相关申请未被驳回。转让价格。转让后,受让人的权利范围。

如果转让方将其在所有国家注册或申请注册的商标权全部转让,双方还应约定,转让申请获得批准后,受让人享有全部专用权。

转让人按期收回商标权的,应当约定转让期限。要求受让方保证商标所标示商品质量的,转让方应当按照约定提供生产相关商品的技术诀窍、产品说明、产品包装法、产品维修法及相关技术服务。

转让方承诺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商标注册有效区域内,不将转让商标用于与受让人的商品类似或相同的商品。

受让方不得将转让方提供给受让方的有关商标权转让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泄露给受让方。转让商标的名称和式样、注册国、注册号、下次续展日期、该商标注册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及其具体名称。

转让方转让其在所有国家注册或申请注册的全部商标权的,合同还应写明批准注册的国家名称、受理注册申请的国家名称以及该注册商标和申请注册的商标所包含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和具体名称。

转让程序:

由哪一方办理备案手续?

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而有些国家的商标法规定许可合同要进行登记,所以在国外的商标许可合同中往往有合同登记的规定。

如果商标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具有外国国籍。如果被许可方具有中国国籍,许可方应负责在该外国办理合同登记或备案手续。

为防止因发放商标使用许可而造成的欺骗后果,合同中应规定被许可人的商品质量不得低于许可人的同类商品质量。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许可人既有权利也有义务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被许可人有义务接受许可人的监督,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为保证货物质量,双方还应商定其他有关措施,如允许被许可人提供样品、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此外,双方还应约定相关的保密义务。

转账提示:

第一,商标权是有期限的。因此,在订立商标权转让合同和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之前,首先要审查作为合同标的的商标专用权是否还在其有效期内,有效期有多长,注册商标是否已经续展。这是为了防止一些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从转让不受法律保护的商标,即没有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相互欺骗。

第二,商标权的转让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不得自行转让。

第三,商标注册人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应当自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报送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许可方报送商标局备案,商标局予以公告。

四是转让方使用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药品、烟草制品等商品的注册商标的,受让方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受让方使用药品注册商标的,应当附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烟丝注册商标的受让人,应当附送国家烟草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证明;其他商品的注册商标,根据其他国家的规定需要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附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是许可他人使用人用药品、烟草制品和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的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人在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许可合同副本备案时,应当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国家烟草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证明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未提供上述批准文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商标局责令后仍拒不提供上述批准文件的,被许可人视为不合格,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无效。

第六,在签订商标权转让和使用许可合同时,应当审查对方是否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即是否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是否可以根据其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 * *为一方当事人的国际条约,或者根据对等原则成为商标权转让和使用许可合同的主体。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相对人不得与其签订商标权转让和使用许可合同;如果已经办理了签约手续,那么该合同应该是无效的,或者被视为根本没有成立的合同。

转让的原则:

一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商标权转让合同和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任何一方都应认真、全面地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得以其他理由拒绝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

第二,转让注册商标合同的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不得以注册商标为掩护,为自己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第三,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产地。

第四,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的许可人应当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否则,许可人有权终止商标许可合同。

第五,商标权转让合同的转让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商标注册有效区域内,不得将转让的商标用于与受让方的商品类似或者相同的商品,但与受让方订立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的除外。否则,受让方有权起诉原商标权转让合同的转让方侵犯商标专用权。

第六,被许可人通过商标许可合同取得商标专用权许可的,许可人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许可人也不得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如果被许可人通过《商标许可合同》获得非独占商标许可,许可人不仅仍有权使用其商标,还可以向任何第三人发放同样的非独占商标许可。

第七,未经商标所有人即商标许可合同中的许可人明确授权,商标许可合同中的被许可人不得允许其他任何第三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八。商标权转让合同与商标权许可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仲裁解决。如果以上途径都失败,最终通过诉讼解决。

第九,通过诉讼解决商标权转让合同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转让形式:

转让注册商标是商标注册人依照法定程序,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注册商标的转让一般采取以下形式:

合同转让

转让方通过合同约定注册商标的内容、相互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这种转让形式一般是有偿的,即转让方通过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收取一定的转让费。

继承转移

注册商标转让有两种情况:(1)注册所有人(自然人)死亡后,有继承人按照继承程序继承死者生前所有的注册商标。(2)作为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企业在合并时被合并或转让。

因行政命令而转移

这种转让形式一般发生在公有制国家。这里说的行政命令,主要是那些引起财产流转的计划和行政。比如,我国国有企业根据行政命令进行分立、合并、解散或转制,必然导致注册商标主体的变更。

转移路线:

申请人可以委托具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的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也可以直接到国家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目前,国家认定的商标代理机构近800家,分布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申请人应当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委托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还是直接到商标局办理。申请人熟悉商标法律法规和相关程序,其经常居住地或营业地邮政服务良好的,可以直接到商标局办理;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最好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应当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在中国的转移登记。

商标局在审查商标转让的过程中,经常会向申请人出具《补正通知书》、《驳回通知书》等各种文件。这些文件大多要求申请人对原申请和答复进行一些修改。这些文件通常由邮局邮寄。鉴于我国部分地区邮政渠道不太畅通,部分申请人地址发生变更,经常出现商标局出具的文件申请人收不到的现象,影响了转移注册的进程。

商标代理组织中的商标代理人熟悉商标法律法规,精通商标业务,能够准确理解委托人和商标局的意图,协助当事人对商标局要求的文件进行准确修改,使转让注册申请的审查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