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和驳回诉讼有什么区别?

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诉书后,依法进行审查,认定原告无权起诉,依照法定程序决定驳回起诉。

不予受理是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原告的诉讼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书面决定不予受理的司法行为。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之间的区别;

第一,申请阶段不同。驳回是在当事人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前的“审查”阶段作出的;驳回起诉是在立案后但审判终结前作出的,不适用于人民法院尚未立案的案件;驳回诉讼请求是在审判结束后的实体判决阶段作出的。

第二,法律依据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依据是程序法;驳回诉讼的依据是实体法,包括各种民事法律法规。

第三,解决的问题不一样。不受理驳回起诉解决的是程序问题,否定了当事人的起诉权;驳回诉讼请求解决了实体问题,否定了胜诉的权利。

第四,法律效力不同。虽然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三方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由对有争议的法律关系提起诉讼,但前两者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对不属于被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诉讼被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的,当事人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者是绝对的,无条件的。这类案件的当事人既可以因同一原因向法律关系有争议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其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使判决错误,也只能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第五,诉讼当事人不同。驳回发生在立案之前,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起诉的被告不应诉,裁定不能将被告列为诉讼当事人的;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发生在立案后的审判过程中,且当事人起诉的被告已经参加诉讼,应当将被告列为诉讼当事人。

第六,适用的法律文书和上诉期限不同。裁定适用于不服和驳回起诉,上诉期限为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判决适用于驳回诉讼请求,上诉期限为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第七,申请程序不同。一审程序只适用于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适用一审、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第八,诉讼费的收取和承担不同。不服驳回起诉的,退还预交的诉讼费,驳回诉讼请求的,应当收取诉讼费,由起诉人支付并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