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引用商标的撤回;诉讼中止。

关于行政诉讼中止,行政诉讼中止。诉讼中止是指诉讼过程中因某种原因而暂时中止诉讼,原因消除后诉讼继续进行的制度。行政诉讼中的诉讼中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原告死亡,必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二)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涉及法律适用,需要报请有权机关说明或者确认的;

(六)案件的审理必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7)首先,诉讼也应中止。

关于审理期限:《行政诉讼法》和最高法院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如下:

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至判决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时,应当直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并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至判决宣告之日止的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需要延长审理上诉案件的,应当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但鉴定、处理管辖权争议或异议、中止诉讼的时间不计算在审判期间内。

综上所述,在实践过程中,商标行政案件的处理完全可以等待撤销结果的裁定,再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