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核转让规定
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商标费用由商标局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结算。第二条申请人所在地的省(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对申请文件进行认真审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请文件及填写项目不全,或字迹不清、书写不规范;
(二)申请注册的商标文字不准确的;
(三)商标图案不符合规格或者数量要求的;
(四)一件申请中填写两个以上商标的;
(五)在一份申请中提交两项以上商标设计的;
(六)申请注册的商标指定颜色的,未用黑白墨水提交,或者彩色商标的图案与黑白墨水不一致的;
(七)所报商品名称不准确的;
(八)一次申请中申报两种以上商品的;
(九)申报的商品类别明显不准确或对暂时难以确定类别的部分商品没有说明的;
(10)申请人名称与申请书上的印章和营业执照上核准的名称不一致;
(11)营业执照编号与营业执照不符;
(12)申请人地址或企业经济性质不清;
(13)申请变更注册人名称、地址、转让、注销或者续展时未交回商标注册证的;
(14)使用已被商标局驳回并标注“驳回”字样的申请;
(15)申请变更注册人名称时未提交相关证明;
(16)未注明申请补发证书的原因;
(17)申请注册药品商标时未提交省级卫生厅(局)颁发的《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18)申请卷烟、雪茄烟商标注册时未提交国家主管部门对卷烟、雪茄烟生产的批准证明;
(19)申请注册的商标明显违反《商标法》第八条第(1)、(2)、(3)、(4)项的规定;
(二十)未按规定缴纳费用的。第三条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署意见,注明核转日期,加盖核转印章,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后,直接加盖收费专用章,并于五日内报送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第四条省(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除认真审查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的申请文件外,还应当查询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本省(市)内同一种商品上已经注册或者在先申请的商标相同。第五条省(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不符合核转条件的申请文件,应当在七日内退回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退回的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通知申请人。第六条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署意见,注明核转日期,加盖核转印章,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加盖收费专用章,并填写审查卡、审批回执、核转清单,七日内核转商标局。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还应将申请书副本和核转清单送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第七条省(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每季度对辖区内商标注册、变更、转让、注销、续展等事项进行汇总,并于下一季度的十五日内报商标局。第八条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对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注册证》和《商标核发清单》进行逐一核对,妥善保管清单,并在十日内将《商标注册证》转发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注册证》有错漏的,应当在十五日内交回商标局。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商标注册证》后,应当在七日内将《商标注册证》转发给商标注册人。第九条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每季度对辖区内核转收取的商标费用进行一次结算,按照商标局列出的商标发放清单,将费用的70%汇给商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