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申请著名商标需要去哪些政府部门?具体步骤是什么?关键部门在哪里?

受理部门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管理处

应用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申请商标认定的权利人,是本省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三年,继续有效,且无权属争议;

3.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在相关市场享有较高声誉;

4.近三年核定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年销售额、营业收入、净利润、税收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领先;

5.申请人信誉良好,有完善的商标管理机构和商标管理制度,近三年无违法行为;

6.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该商标应当在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注册,并具有广泛的销售区域。

提交材料

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商标所有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公司营业执照);

2、申请商标注册证书及变更、续展和转让证书复印件;

3、带有商标标识的照片或说明书;

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的年销售额、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等主要经济指标(应提供各年度的财务报表或其他报表复印件并加盖申请人财务专用章,其中纳税须经有关税务机关确认,省级以上行业协会或行业管理部门单独出具的同行业排名证明);

5、使用该商品商标的近三年广告;

6、在国内外销售或经营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

7.侵犯商标专用权的;

8.申请著名商标认定时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程序

1.申请: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应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由省管理局商标管理处负责受理申请。申请著名商标时,申请人应当填写《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提供相关材料,并提供近三年的有效证明文件。

2.推荐:市工商局受理申请后,认为符合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签署推荐意见后,向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推荐;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不予推荐,并通知申请人。

3.认定:省工商局组织成立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负责本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被认定为省著名商标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省著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不予认定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退回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4.延续:著名商标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要保留“省著名商标”称号的,商标所有人应当在著名商标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提出续展申请。续展申请的提出和审查适用著名商标初步认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