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为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应当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估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其发展。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大型企业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型企业有直接控股和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应当加强采购需求管理,实行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估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条件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并使用其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项目由中小企业承担,即项目建设单位为中小企业;(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担,即服务提供者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中小企业员工。在货物采购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同时为中小企业和大型企业制造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为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