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因三年未使用被撤销如何救济

商标是市场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给企业带来巨大的利润。在连续停止三年未使用的情况下,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局责令商标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使用的证据,未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被采纳的情况下,商标就会被撤销。那么商标因三年未使用被撤销如何救济?以下由我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商标因三年未使用被撤销如何救济

注册商标被商标局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撤销,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撤销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如何证明商标在使用

商标的使用证据材料首先要符合以下要求:

第一,证据材料上要有被申请商标的标识。否则,不能证明被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

第二,证据材料上要能够显示出被申请商标的使用者。通常情况下,商标的使用者应该是被申请商标的注册人。被许可人使用商标的,也视为商标注册人的使用,但应明确反映出商标注册人与被许可人之间的许可使用关系。

第三,证据材料反映出的必须是将该商标使用于被核定使用的商品上。

第四,证据材料必须是在所要求的连续三年期间内产生的,即从申请撤销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

三、申请商标争议裁定

商标注册人认为注册未满一年的商标,与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争议裁定。

(1)填写代理人委托书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各一式三份;

(2)其他有关争议理由的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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