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审查含有地理标志的商标

2005年7月生效的《地理标志保护条例》对地理标志保护的申请和审批程序作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申请和受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者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申请保护的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原产地范围建议;跨县范围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跨市范围的,由省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建议。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1。有关地方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原产地范围的建议。2、有关地方政府建立申请人或确定协会和企业为申请人的文件。3.地理标志产品证明材料,包括:(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二)产品名称、类别、产地范围和地理特征的说明;(三)产品的物理、化学、感官等质量特性及其与原产地自然和人为因素的关系的说明;(4)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技术要求等。)(5)产品知名度、产品产销量和历史渊源的说明;4.申请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标准。出口企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应当向辖区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各地区提出的地理标志产品和其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分工,分别对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文件和资料报国家质检总局。二。地理标志产品的审批国家质检总局对收到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国家质检总局公报和政府中国站上向社会公布;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后2个月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地理标志产品的特点,设立相应的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技术评审。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驳回申请进行技术评审。通过审查的,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公告,批准该产品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三。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指出,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应当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2)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产品在特定地区生产的证明。(三)相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上述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合格后予以注册,并发布公告,使生产者可以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