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trips协议关于版权保护的主要条款。
在版权保护方面,《trips协定》和《伯尔尼公约》的规定基本一致。《Trips协定》规定,成员方应全面遵守《伯尔尼公约》第1条至第21条及附件的规定。1)《伯尔尼保护客体公约》要求成员国保护一切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提供了它所保护的作品类型的无尽清单。它保护下列作品:书籍和其他书面作品;戏剧或歌剧作品;舞蹈作品;有词或无词的音乐作品;电影作品和类似电影表现形式的作品;艺术、建筑和雕塑作品;摄影作品;演绎作品,包括翻译、改编、音乐改编等。Trips协议将计算机程序和其他材料的汇编加入了版权保护的范围。2)《伯尔尼公约》关于作者享有的专有权范围的规定已被纳入《trips协定》的规定。这些专有权包括复制权;公开表演戏剧、歌剧和音乐作品的权利;背诵文学作品的权利;向公众传播作品和表演或背诵作品的权利;向公众广播或以其他方式传播作品的权利;作品翻译权;汇编、改编或以其他方式修改作品的权利;电影改编权、作品复制发行权、作品公开表演和传播权,如电影作品本身的改编权或复制权。《伯尔尼公约》要求保护精神权利。作者享有的这些权利独立于作者的财产权,如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反对任何有损作者尊严和名誉的歪曲、分割或其他修改、贬损行为。Trips协议不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这是该协议中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的例外。与伯尔尼公约相比,Trips协议增加了计算机软件和电影作品的租赁权。Trips协议还规定了邻接权的保护,包括电影和广播的表演者和制作者的权利;邻接权也受到罗马公约的保护。然而,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潜在成员相比,《罗马公约》的成员有限。《伯尔尼公约》规定,成员国对版权的承认或维护不需要任何形式或程序。3)关于保护期限,《伯尔尼公约》和《trips协定》都要求作者的一生加50年,摄影作品和实用艺术品加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