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退休工人的丧葬费
一、南昌市2020年退休丧葬费标准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待遇;
(一)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分别按照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计算。
(二)供养直系亲属救助金,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和物价补贴之和发放。
(三)供养直系亲属孤寡的,每月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二、丧葬费所需材料
1,死亡注销证明(死者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2、企业退休人员死亡申报表(由社保提供,死亡待遇领取人应与领取人身份证一致,且社保提供的证明必须注明领取人与其死亡的关系);
3、火葬证明(由民政局或殡仪馆提供),非火葬区、非火葬区民政办公室出具的证明;第四种是收款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省人社厅公布,2020年全省城镇企业职工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为2405元。因此,我市城镇企业退休(含退职)人员养老金标准也进行了相应调整~
实施标准:
调整描述:
调整后的养老金标准低于2019年所在市、县(区)企业退休人员10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按照2019年所在市、县(区)企业退休人员10月平均基本养老金发放;调整后的养老金标准高于2019年所在市、县(区)企业退休人员10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按新标准发放。
其中,南昌市及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高新区、南昌经济开发区、红谷滩区统筹范围内的城镇企业参保单位非因工、因病死亡养老金平均养老金执行标准,按照全市平均基础养老金执行标准统一执行。新建区、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执行标准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2020年最新城镇企业职工月基本养老金水平执行。
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养老金标准的通知》(赣人社厅〔2020〕12号)精神和《江西省社会保险统计报表》(2019)相关数据,我省确定为2012。
这一标准的公布,也意味着2020年全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社保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得以明确。
1,企业职工养老金标准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丧葬补助金5000元(2065,438+02,10,1执行),由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在岗职工10月平均工资,但不得低于2019年所在市县在岗职工10月平均工资。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标准,以死亡时所在省份上一年度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为基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按每满一年1个月计算,最长10个月。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养老金差额由参保单位按原资金渠道支付。
2、企业退休(含退职)人员养老金标准
企业退休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养老金标准为退休人员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10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但不得低于2019年所在市县企业退休人员10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退休人员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其家属应当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
3.个人账户余额
参加企业职工和企业退休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应当将个人账户中的余额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给死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