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标志不能做商标?
商标是用于区分不同生产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可见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立体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但并不是所有的可视性标志都可以作为商标使用。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三的规定,“本公约成员国的国旗、国徽、表示实行国家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标记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各国商标法都有关于商标禁止标志的规定。中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应该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同时,结合我国国情,该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与中央国家机关所在的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如五星红旗、八一军旗、新华门等。上述标志是这个国家的象征。为了维护民族尊严,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2.营销策划公司营销策划机构中的营销策划公司与外国的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中国在国际交往中坚持和平五项原则,主张国家不分大小、贫富、强弱一律平等。为了尊重外国的主权,凡与外国的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未经该国政府同意,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3.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认可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政府间国际组织是主权国家通过国际条约建立的国际机构,如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欧盟等。这些机构独立于成员国,根据成员国签署的国际条约履行职责,在国际交往中享有外交豁免权。为表示对这些国际组织的尊重,凡与这些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除非经该组织认可或不易误导公众。
4.与表明实施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志和检验标志相同或相似,但经授权的除外。表示实施控制和保障的官方标志和检验标志,是政府为履行职责和监管事项而作出的认可和保障,具有国家公信力,不应作为商标使用。否则会误导社会,让这个公信力大打折扣。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三的规定,表示实施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记和检验标记不得擅自作为商标使用。
五与红十字和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红十字是国际红十字会的标志,红新月会是红新月会的标志。在伊斯兰国家,与国际红十字会性质相同的组织是红新月会。这两届都是志愿性的国际救援组织。根据有关NPC和CPPCC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名称和标志不得用于与NPC和CPPCC的宗旨无关的活动。
6.种族歧视。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一律平等。为了维护和促进民族团结,禁止将任何带有民族歧视的标志作为商标使用。
7.夸大宣传和欺骗性。夸大宣传和欺骗是指故意夸大商品和服务的功能和作用,误导消费,欺骗消费者,如将“健康”、“长寿”作为卷烟商标,将“万能”作为药品商标。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禁止使用夸大、欺骗性的标志作为商标。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的使用不得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即商标不得含有淫秽、封建迷信、邪教等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比如禁止将“房利美”、“房地美”作为饮料商标,“鹰嘴豆”作为调味品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