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互惠合同的具体解释?

信息1:

互惠合同是指双方同意向对方转让货币以外的财产权利的合同。互惠合同的双方被称为互惠方。

互惠的分类是:一般互惠和互补;一般互惠可分为简单互惠和价值互惠。

一般对等是指双方同意交付对方的财产,转让财产权。简单互惠是指双方不考虑对方支付的标的物价值的一种互惠。有人认为这种互惠类似于两个礼物,但这两个礼物是互为前提或条件的。价值对等是指双方基于标的物的价值进行财产交换和财产权转移的一种对等。这种互惠的特点是双方交换两个价值相同的东西。有人认为这种互惠类似于两笔交易,价格互相抵消。实际上,它不同于两个独立的不以商品交换商品而进行的价格互相抵消的交易,也不同于以支付价格代替商品的交易。

补充货币互惠是指一方将货币以外的财产权转让给另一方,另一方除转让货币以外的财产权外,还应支付一定的货币,以弥补所交换的两物之间差额的互惠性的约定。它不同于买方向卖方支付价款的买卖,而是可以实物支付一定的价款。

各国法律一般规定除价格外允许买卖,因此互惠效力的内容如下:

1.受赠人负有相互转移财产的义务,同时由于是双务合同,所以关于同时履行抗辩、危险转移和计息的规定或学说也适用于互惠。

2.接受者对交付财产的缺陷负有共同责任。

3.在补充资金的对等性方面,补充资金部分准用买卖价款、其履行及履行地点的规定,如无异议,应解释为与交付财产相同;当你可以要求降低缺陷的价格时,你应该首先从追加的钱中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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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2:

我国《合同法》第17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易货、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互惠合同是双方达成的交换非金钱财产的协议。在互惠合同中,双方交换货物,任何一方都必须向对方提供交付的货物,并接受对方的货物。

互惠合同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征:(1)易货合同;(二)财产转让合同;(3)同等报酬和双重服务合同。

互惠合同的主体是签订互惠合同和交换财产的当事人。互惠合同的主体与买卖合同的主体一样,应当享有对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享有对标的物的处分权,二者应当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互惠合同的对象是双方之间的财产交换。这些财产主要是指货币以外的实物,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可以是一个物种,也可以是一个具体的东西。无形财富,即智力成果,如商标权、专利权等,不作为互惠合同的客体。互惠合同的客体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是国家允许自由流通和交易的物品。

互惠合同的内容是指互惠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于互惠合同的任何一方既是买方又是卖方,其最基本的权利和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履行向对方交付货物的义务,同时享有接受对方交付货物的权利。

从上述互惠合同的法律特征、主体、客体和内容来看,易货合同实际上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都是买卖双方。因此,在互惠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可以参照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