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流传下来的商标。
历史上著名的怨妇老师曹阿瞒,在他的代表作《短歌行》中写下了“我如何解忧,唯有杜康”这句话,意思是说,如果舅妈骗了你,你要喝一杯酒来化解,化解不了,就再喝一杯。
虽然让人不得不感叹,比起“如何解忧,唯有致富”的道理,古人的价值观还是比较单纯的!然而,也正是因为曹先生的这首著名的诗,才使得一对宿敌纠缠了千年的纷争。
没错,这两家官司缠身十年的“杜康”白酒公司,又因为商标问题打起来了。近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同名商标引发的商标侵权案进行了二审。
事实上,这并不是两家杜康酒业公司第一次对簿公堂。这只是白水杜康和洛阳杜康围绕“杜康”商标进行的众多诉讼中的一例。毕竟从2008年开始,双方围绕商标问题进行了多次诉讼,足迹遍布陕西、河南、上海、北京等地。
本案争议主要在于原告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是“杜康”(传说中的“洛阳杜康”)商标的所有人。原来还有一个伊川杜康,商标原属杜康,与原汝阳杜康合并后更名为洛阳杜康。被告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公司(即传说中的白水杜康)是白水杜康商标的所有人。
原告认为,被告在使用其商标“白水杜康”时,对该商标的“杜康”和“白水”字样进行了设计,制作了大小不一的图案,并对“杜康”字样进行了强调,从而侵犯了“杜康”商标专用权。
此案已经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判决,原告主张被告构成侵犯涉案商标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并表示“杜康”和“白水杜康”商标均存在,洛阳杜康应当以友好合理的方式允许白水杜康使用其商标中的文字作为商品名称。
与天津一中院的一审判决不同,2018年4月底,河南中院认为白水杜康侵犯了洛阳杜康的商标权。
但目前天津二审,最后法官表示,庭审结束后,将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和双方的上诉意见,择期重审此案,未作出判决。
但白水杜康在应诉中的理由陈述颇为引人注目——白水杜康当庭表示,商标中“白水”和“杜康”的大小比例没有法定标准,因此使用白水杜康不构成侵权,不会造成市场混乱,自然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真的是这样吗?
根据《商标法》第49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过程中,自行变更注册商标、注册人姓名、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由此可见,商标在使用中是需要规范的,并不是注册成功后就以申请人的意愿随意使用的。从这篇文章中可以总结出商标标准化的基本要点,包括:
1.商标的实际使用者应当与商标注册人一致,或者至少与后者的被许可人一致。
2、商标实际使用的具体形式应与商标注册证上的标志形式一致,即注册了商标的什么字体和图案,在使用中必须严格使用这种图案的字体和标志形式;
3.商标的实际使用仅限于其获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型。
也就是说,商标使用的不规范还包括:商标使用主体与注册商标主体不一致;商标实际使用时与注册证上的标识不一致;未经批准,在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
回到杜与康的纠纷,在此前河南的诉讼中,法院认定白水杜康公司并未按照登记表——四字横式整体使用“白水杜康”字样,而是单独使用“杜康”字样和“白水”字样并左右排列,突出显示了“杜康”字样。
而且,在被控侵权商品的包装盒上,“杜康”字样明显采用单一颜色标注,左上方上下排列的“白水”字样字体较小,颜色与背景色相近,容易造成消费者将被控侵权商品与“杜康”酒混淆误认。
另一方面,实际上,四字横的“白水杜康”标识是白水杜康中唯一一个商标权相对稳定的注册商标,而其他竖的、双线的“白水杜康”和左右分支结合的“白水杜康”标识权都是不稳定的。因此,白水杜康被判侵权。
虽然商标混淆是历史遗留问题,但洛阳杜康公司和白水杜康公司应严格按照各自商标的标准格式使用商标,以达到区分各自商品的目的,不得随意变更商标,造成市场混乱。
尤其值得警惕的是白水杜康的态度——事实上,在商标的日常实际使用中,很多注册商标所有人都会根据品牌发展的需要,对商标的用途进行调整和变更,他们都和白水杜康有着相同的想法——无论是假装不知道还是真的不知道——认为这是无伤大雅的行为。
但事实绝非如此。我们必须认识到,随意改变商标形式的方法不仅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也体现了权利人对自身商标权的忽视和漠视。但是,商标使用不当很可能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伤害——在商标申请和注册过程中,一直都在投入金钱和物力。如果商标因使用不当而被限期改正或撤销,前期投入的广告、宣传、商标权等资源都将被浪费。
因此,在规范使用注册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在实际使用中,商标应当与注册证上的标识、权利人、注册地址、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相一致;
2.商标所有人的名称或者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相关商标变更事宜;
3.如果将商标许可他人使用,首先要事先进行商标许可备案,其次要监督对方的使用是否也是规范的,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4.在商标使用过程中,权利人还应保留使用证据,防止他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丧失商标权为由主张撤销商标。
最后,我们来回顾一下杜康商标纠纷案的编年史。
20世纪70年代。
成立宜川杜康、汝阳杜康、白水杜康,生产杜康酒。
20世纪80年代初。
三家杜康酒厂都申请了“杜康”商标。
1981年
在政府多个部门的协调下,宜川杜康注册了“杜康”商标,由汝阳杜康和白水杜康使用。
1983
商标法开始实施。同年,伊川杜康与汝阳杜康、白水杜康签订合作协议,许可后两家公司使用“杜康”商标。
1992
“杜康”商标进入续展期,三家企业就商标问题再次发生纠纷,但在监管部门的协调下仍未能解决。
1996 65438+二月
经白水毒康公司申请,商标局核准其商标为“白水毒康”。
2009年
伊川杜康和汝阳杜康合并,都属于洛阳杜康,“杜康”商标属于洛阳杜康。
2016
白水杜康在渭南中院起诉洛阳杜康商业诋毁,陕西高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支持了白水杜康的诉求。杜康不服判决,准备上诉。
2016
天津、北京等地主管部门对当地企业销售突出使用“杜康”字样的白水和杜康酒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发出了通知,并作出了“责令改正”的判决。
2065438+2006年5月
洛阳杜康诉白水杜康侵权案。河南中院一审判决白水杜康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杜康”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065438+2007年9月
洛阳杜康拟在天津起诉白水杜康商标侵权。
2065438+2008年2月
洛阳杜康起诉陕西白水杜康、乐天超市天津北辰店侵犯商标权,天津市一中院一审判决白水杜康对洛阳杜康不构成侵权。洛阳杜康上诉。
2065438+2008年5月9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围绕上述案件二审开庭审理,但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