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植物品种命名法(2022年修订)
其他农业植物品种的命名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农业植物品种名称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植物品种名称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农业农村部应当建立农业植物品种名称检索系统,用于品种命名、审查和查询。第五条农业植物品种只能使用一个中文名称,在先品种名称优先,同一品种不得使用其他品种名称命名。
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时提供英文名称。
相同或者近似的农业植物内的品种名称不得相同。
附件中显示了类似的农业植物属。第六条申请人应当书面保证申请的品种名称在农作物品种审定、品种登记和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中的一致性。第七条同一或者近似植物属的两个以上品种以同一名称提出相关申请的,以最先申请的品种命名,后申请的品种更名;当日提出申请的,应当将名称授予最先培育的品种,待培育完成后更名。第八条品种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汉字、英文字母、阿拉伯数字、罗马数字或者其组合。品种名称不得超过15个字符。第九条品种命名不得有下列情形:
(1)仅由数字或英文字母组成;
(二)仅由一个汉字组成的;
(三)含有国家名称的全称、简称或者简称,但有其他含义且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公众知晓的其他国内外名称的,但地名的简称和具有其他含义的名称除外;
(五)与政府间国际组织或者其他知名国际、国内组织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认可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六)容易使人误解植物品种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身份的,但通常的杂交水稻品种命名除外;
(7)夸大宣传;
(八)未经商标所有人书面同意,与他人驰名商标或者类似注册商标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九)含有杂交、回交、诱变、芽变、花培等植物遗传育种术语;
(十)含有植物分类种和属的名称,但简称除外;
(十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或者带有歧视性的;
(十二)其他不适宜作为品种名称或者容易引起误解的情形。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容易误解植物品种的特征和特性:
(一)容易误导公众认为该品种具有某种特征或者特性,但该品种不具有该种特征或者特性;
(2)容易误导公众认为只有该品种具有某种特性或特征,而同属或同一种内的其他品种也具有这种特性或特征;
(3)容易误导公众认为该品种起源于另一品种或者与另一品种有亲缘关系,但实际上没有亲缘关系;
(四)品种名称含有著名人物的姓名,但经该著名人物同意的除外;
(五)其他容易误解植物品种特征和特性的情形。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容易对饲养人的身份产生误解:
(一)品种名称中含有另一知名育种者的名称,经该知名育种者同意的除外;
(二)该品种名称与已经使用的另一知名系列品种名称近似的;
(三)其他容易使人误解饲养人身份的情形。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同一品种名称:
(a)发音或词义不同但用词相同;
(二)用中文数字、阿拉伯数字或罗马数字表示,但含义相同的数字;
(三)编号与名称中的编号没有区别;
(四)视为品种名称相同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通过基因工程技术改变个体性状的品种,其品种名称与受体品种相似的,应当经受体品种育种者认可。第十四条品种的中文名称翻译成英文时,应当逐字音译,每个汉字音译的首字母应当大写。
品种的外文名称翻译成中文时,应优先考虑音译;音译名称与已知品种重复的,应当采用意译;意译中仍有重复的,应当另行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