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个部门负责取缔非法加油站?

非法加油站由省级经贸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缔。

安全加油,人人有责。根据《加油站监督管理办法》(五)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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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

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1000元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使用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不全或者无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

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燃油加油机未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报强制检定而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

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停止使用,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50 %+ 00%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可处1000元罚款。

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封,擅自改装、拆卸燃油加油机,使用未经批准改装的燃油加油机,弄虚作假,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省经贸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规定,不使用计量器具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成品油零售量结算值与实际值的差额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的,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