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不能找工商局退一赔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有关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的问题,应当给予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额外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是消费者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经营者赔偿,并有权要求获得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全体公民消费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从1994 1开始实施。
它在我国法律分类中属于经济法范畴中的特定部门法,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全面确认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确立和加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基础,弥补了原有法律法规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调整不彻底的缺陷。我国现有的很多法律法规都涉及到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比如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但是,只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提供和接受服务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作出了全面明确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通过规范经营者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义务,特别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行为,即必须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保护消费者权益不是消费者个人的事情。当代社会生产与消费的关系密不可分,结构合理、健康发展的消费无疑会促进生产的均衡发展。没有消费,就没有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已成为实施消费政策的重要内容。因此,它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