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侵权。

美国传奇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MichaelJordan)在被注册中文译名多年后,突然指控中国运动服装制造商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其姓名权,引起轩然大波。

2012年2月22日,有消息称,前NBA巨星迈克尔·乔丹已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指控中国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侵权。他说公司未经他同意就用了他的名字。

乔丹在一份声明中说:“当我得知其他公司在未经我允许的情况下使用我的中文名字和球衣号码,甚至试图使用我孩子的名字进行商业活动时,我感到非常失望。这一行动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我的姓名权和品牌。”

为了打赢这场官司,乔丹做了精心的准备。北京和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向记者透露,乔丹已经委托该所代理此案。经过几个月的充分准备,他们有了足够的证据证明乔丹体育侵权。

乔丹体育发表声明称,截至2012年2月23日中午,我司未收到国内任何法院的应诉通知。

乔丹体育有限公司公开声明全文如下:

致各界朋友:

关于媒体称美国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先生起诉我公司一事,声明如下:

1.我司高度关注此次事件。但截至2012年2月23日中午,我司尚未收到国内任何法院的应诉通知。

2.中文“乔丹”是我公司依照中国法律申请注册的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受我国法律保护。

3.自成立以来,我们公司一直倡导体育精神。在诚信经营的同时,我们继续支持中国体育事业的发展。

我们将积极关注事态的发展。如有进一步情况,我们将通过公司官网进一步向社会说明,感谢各界朋友对本次事件和乔丹体育的关注。

乔丹体育有限公司

2065438+2002年2月23日

最终,经过法院审理,美国飞人乔丹败诉,商标纠纷低调收场。

2012年初,作为飞人乔丹的代言人,前美国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将乔丹体育告上法庭,认为“乔丹·乔丹”商标会将消费者与其姓名乔丹混淆,从而侵犯其姓名权。乔丹体育认为,中文“乔丹”一词并不是迈克尔·乔丹的名字,而是中国媒体通常的翻译之一。迈克尔·乔丹从未将“乔丹”作为商品商标使用,故不构成对迈克尔·乔丹姓名权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