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法律主观性:

法定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在我国,法定代理人是为了补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能力不足而设立的,这就决定了法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和诉讼地位上与委托代理人有很大的不同。法定诉讼代理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在起诉、应诉、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调解、提起反诉等一切诉讼行为中代表被代理人。同时,法定诉讼代理人还应当履行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全部诉讼义务。法定代理人可以不经委托人授权,自由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法定诉讼代理人虽然具有与当事人类似的诉讼地位,但仍与当事人不同:(1)法定诉讼代理人只能以当事人的名义起诉或应诉;(2)裁判的对象是当事人,而不是法定诉讼代理人;(三)在诉讼中,法定代理人死亡的,法院可以另行指定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继续诉讼,不一定中止或者终结诉讼。第三,法定诉权的取得和消灭是以实体法上的监护为基础的:没有实体法上的监护,就没有程序法上的法定诉权。作为实体法上的监护,它存在于被代理人争议之前,所以法律代理权也存在于被代理人争议之前。由于法定诉讼代理的存在对诉讼效力具有决定性影响,法院在诉讼中应当调查核实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必要时要求法定诉讼代理人予以证明。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的原因在于监护权的消灭。具体情况如下:(1)无诉讼能力的委托人具有或者已经恢复诉讼能力;(二)法定代理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3)基于收养或婚姻的监护关系解除,导致法定诉讼代理消灭的;(四)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人死亡;(五)诉讼终结;(六)导致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的其他情形。诉讼过程中,法定代理人监护消灭的,应当及时告知法院法定代理人诉权消灭的事实,原法定代理人因法定代理人诉权消灭而丧失法定代理人身份。法定诉讼代理人可以代表被代理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实施起诉、应诉、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调解、提起反诉等全部诉讼行为。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网站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进行法律咨询。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推卸代理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其中一人代理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和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