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是一个什么样的组织?

世界贸易组织

(世界贸易组织)

1994 4月15在摩洛哥马拉喀什举行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部长级会议决定建立一个更具全球性的世界贸易组织(WTO)来取代1947成立的关贸总协定。

世贸组织是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该组织的基本原则和宗旨是通过实施市场开放、非歧视和公平贸易原则,实现促进世界贸易自由化的目标。1995 65438+10月1正式开始运作,负责管理世界经济和贸易秩序,总部设在日内瓦莱蒙湖畔的关贸总协定总部大楼。1996 65438+10月1,它正式取代了关贸总协定的临时机构。

与GATT相比,WTO的管辖范围不仅包括传统的和乌拉圭回合新定义的货物贸易,还包括长期游离于GATT之外的知识产权、投资措施和非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世贸组织具有法人地位,在调解成员间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建立世贸组织的想法是在1947年7月召开的布雷顿森林会议上提出的。当时的设想是,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应该与一个国际贸易组织一起建立,从而使它们成为二战后影响世界经济的“货币-金融-贸易”三位一体的机构。1947年联合国贸易和就业会议签署的《哈瓦那宪章》同意建立世贸组织。后来由于美国的反对,世贸组织没有成立。同年,美国启动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起草工作,作为促进贸易自由化的临时契约。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于1986年开始后,欧盟和加拿大于1990年正式提出建立世贸组织,1994年4月在摩洛哥马拉喀什举行的关贸总协定部长级会议正式决定建立世贸组织。

作为正式的国际贸易组织,该组织在法律上与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处于平等地位。它除了执行多边贸易协定,为原关贸总协定组织的多边贸易谈判提供论坛外,还负责定期审议成员的贸易政策,统一处理成员间的贸易争端,加强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合作,实现全球经济决策的一致性。

世贸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是部长理事会,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设有总理事会和秘书处,负责世贸组织的日常会议和工作。总理事会下设货物贸易、非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三个理事会,以及贸易和发展及预算两个委员会。总理事会还有一个贸易政策核查机构,负责监督所有委员会,并负责起草国家政策评估报告。为美国、欧盟、日本和加拿大每两年起草一份政策评估报告,为最发达的16国家每四年起草一份,为发展中国家每六年起草一份。上诉法院负责仲裁成员之间的分歧。

世贸组织成员有两种,即创始成员和新成员。创始成员必须是关贸总协定的缔约国,当世贸组织接受新成员时,必须在部长级会议上由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表决通过。

1995 65438+10月1,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正式成立。此后,它取代了关贸总协定,确立了多边贸易体系的规则。它不仅在法律上具有健全的国际法人资格,而且拓宽了协调管理的领域,收紧了规则。世贸组织通过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争端解决机制、补贴纪律、可持续发展、服务贸易自由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贸易政策法规透明度等基本原则,对世界经济贸易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就世贸组织现有的职能和协调范围而言,它已成为名副其实的“经济联合国”。

世界贸易组织(WTO)是处理全球国际贸易规则的唯一国际组织,其主要职能是确保国际贸易的顺利、可预测和自由进行。

WTO的基本目标是国际贸易的可靠性,让消费者和生产者相信,他们可以可靠地获得越来越多他们需要的成品、配件、原材料和服务的选择。让生产商和出口商相信国外市场对他们是开放的。

世贸组织的最终目标是一个繁荣、安全和负责任的经济世界。世贸组织的决议是在所有成员国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做出的,需要得到成员国国家议会的批准。贸易摩擦被引入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程序。争端解决程序的核心是解释协议和承诺,确保成员国的贸易政策与世贸组织的协议和承诺一致,从而降低贸易冲突演变为政治或军事冲突的风险。

通过减少贸易壁垒,世贸组织也减少了国与国之间的其他壁垒。

被称为多边贸易体制的世贸组织体系的核心是由大多数贸易国谈判签署并经各自议会批准的世贸组织协定。这些协议是国际商务的基本法律规则。它们约束成员国政府为了共同利益将各自的贸易政策限制在协议范围内。

WTO协议由政府谈判并签署。然而,它们的目的是帮助商品和服务的生产商、出口商和进口商更好地运作。

最终目标是改善成员国人民的福祉。

它通过以下方式实现这一目标:

1)管理交易规则

2)作为贸易谈判的场所

3)贸易争端的解决

4)审查各国的贸易政策

5)通过技术援助和培训项目帮助发展中国家制定贸易政策。

6)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合作

世贸组织的规则,即协议,是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协商的结果。目前采用的规则是1986-1994乌拉圭回合谈判期间制定的。乌拉圭回合对关贸总协定进行了重大修改。

世贸组织关于货物贸易的主要规则仍然遵循关贸总协定的规则。乌拉圭回合还制定了关于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争端解决和贸易政策审查的规则。整套文件长达3万页,包括一些成员国在某些领域达成的60项协议和承诺,如降低关税、开放服务市场等(称为“安排”)。

世贸组织的协议使所有成员国在一个非歧视性的贸易体系中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在这个体系中,每个成员国都得到了保证:其出口产品将在其他国家的市场上得到公平一致的对待;每个成员国都必须承诺以同样的方式对待所有进口商品。该体系还规定,发展中国家在履行承诺时可以享有一定的灵活性。

商品

从1947到1994,关贸总协定成为谈判降低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的论坛;关贸总协定制定了一些重要的原则,特别是非歧视原则。

自1995以来,不断完善的GATT成为WTO中货物贸易的主要协议。附件具体规定了一些具体领域,如农业和纺织品,以及一些具体问题,如国家贸易、产品标准、补贴和反倾销行动。

服务

想要在国外做生意的银行、保险公司、电信公司、旅行社、连锁酒店和运输公司现在可以享受自由和公平的原则,这一原则过去只适用于货物贸易。

这些原则已经出现在新的《服务贸易总协定》中。世贸组织成员在协议中也作出了各种承诺,表明要向外国开放哪些服务领域以及开放的程度。

知识产权

WTO的“知识产权协议”由与创意和创造力相关的贸易和投资规则组成。

这些规则阐明了如何使用专利、商标和地理名称来识别产品。它指出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应该受到保护。

争议的解决

在《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谅解》下制定的贸易争端解决程序,是促使各成员国遵守规则,保证贸易活动顺利进行的关键。

当一个成员国认为其权利受到损害时,它可以诉诸世贸组织来解决争端。特别任命的独立专家根据各国的协议和承诺做出判断。

这一制度鼓励争议双方尽最大努力采用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问题。如果不能通过协商解决,可以成立一个专家组来审查案件并提出上诉。

解决纠纷的数量足以让人对这个体系产生信心。截至1999年3月底,WTO * *解决了167项争端,GATT解决了1947至1994 * *的300项争端。

政策审查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目的是提高透明度,增进人们对各国贸易政策的了解,评估各国贸易政策的影响。许多会员国认为这一机制是对其政策的建设性反馈。

必须定期对所有成员国进行审议,审议报告包括成员国的报告和世贸组织秘书处的报告。自世贸组织成立以来,已对45个成员国的贸易政策进行了审查。

一、世贸组织的组织

1.部长理事会是世贸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

世贸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是由各成员负责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的部长、副部长级官员或其全权代表组成的“部长级会议”。部长级会议至少每两年举行一次,部长级会议拥有广泛的权力,主要包括:

(1)立法权;

(2)准司法权;

(3)在某些情况下免除成员的义务;

(四)批准非世贸组织成员申请世贸组织观察员地位;

2.总理事会

部长会议闭会期间,由所有成员代表组成的总理事会行使部长会议的职能。总理事会可在必要时随时召开会议,制定自己的议事规则和议程。随时召开会议,履行解决贸易争端和审议成员贸易政策的职责。总理事会包括:货物贸易理事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限制国际收支委员会、市场准入委员会、农业委员会、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补贴和反补贴委员会、反倾销措施委员会、海关估价委员会、原产地规则委员会、进口许可委员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委员会、保障措施委员会和金融服务委员会。

3.专门委员会

1995世贸组织成立时,有75个创始成员,其中30多个是发达成员。此后,许多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加入了世贸组织。截至目前,世贸组织成员有144个,其中欧盟是独立成员。

4.秘书处

由总干事领导的大约500人的总部设在日内瓦,2002年的预算为8600万美元。

二。受世贸组织管辖的协议

世贸组织管辖的协定和协议主要是指1994年4月5日达成的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所包含的内容,但也包括世贸组织成立以来持续谈判的结果:

1.货物贸易多边协议。具体包括:

(1) GATT 1994。该协定是世贸组织在规范货物贸易领域的基本准则,也是指导其他货物贸易的协定内容。它继承了GATT 1947的全部内容,也包括就有关具体条款达成的谅解。

(2)农业协议。该协定规范了长期游离于关贸总协定之外的农产品贸易,大幅度降低了农产品贸易的关税水平,限制了农业补贴措施。

(3)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

(4)纺织品和服装协议。该协定是对原《多纤维协定》的修正,旨在减少纺织品和服装贸易中的关税、配额管理等数量限制。

(5)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该协议规范了各成员的技术标准措施,要求各成员的技术标准具有可预见性和可操作性,并尽可能与国际通用标准保持一致。

(6)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该协议要求成员国取消某些投资措施,以避免投资措施造成的贸易扭曲。

(7)关于实施GATT 1994第六条的协议,即反倾销协议。该协议完善了关贸总协定中关于反倾销的规定。

(8)《关于实施GATT 1994第七条的协定》,即《海关估价协定》。该协议规定了可用于海关估价的方法及其应用顺序。

(9)装运前检验协议。该协定规定了装运前检验措施。

(10)原产地规则协议。该协议明确规定了原产地的确定和原产地标记的使用。

进口许可程序协议。该协议规定了发放货物进口许可证的程序。

(12)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该协定完善了GATT中关于补贴和反补贴的规定,对补贴作了明确的定义,区分了禁止性补贴、诉讼性补贴和非诉讼性补贴,并对反补贴调查和反补贴措施的适用作了明确的规定。

(13)保障协定。本协议是对GATT第19条实施规则的解释。

2.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附件。

(1)服务贸易总协定。该协议是规范服务贸易的基本文件,明确了服务贸易的定义和基本原则,为服务贸易的部门谈判奠定了基础。

(二)基础电信服务协议。该协定主要包括参加方所作承诺的清单,并作为第四议定书附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之后。

(3)金融服务协议。该协议主要由参与者的承诺表格组成,参与者对相关银行和保险行业的市场候选人做出了明确的承诺。

(4)其他附件。主要是为相关部门制定谈判时间表和基本方向。

3.知识产权协议。该协定制定了在世贸组织范围内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有关原则和具体实施措施,包括关于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的规定。

4.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这一谅解改进和加强了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使贸易争端的解决更加公平、有效和快捷。

5.贸易政策审查机制。该机制旨在确保成员贸易政策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并监督成员的贸易政策和法规是否符合世贸组织相关协定和条款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成员执行世贸组织相关协定的情况。

6.信息技术协议。世贸组织40多个成员参加了会议,旨在实现信息技术产品290多个税目的关税(发达国家20年,发展中国家2005年)。

7.诸边贸易协定。WTO成员可自愿选择参加下列协议,且只有参加方受这些协议的约束:

(1)民用航空器协议;

(二)政府采购协议;

(3)国际乳品协议。

三。世界贸易组织的目标

1,提高生活水平

2.确保充分就业。

3.扩大生产,促进商品和服务贸易。

4.可持续发展与环境保护

四。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职能

1.实施、管理和运营所涵盖的协议

2.谈判论坛

3.争端解决

4、国家贸易政策回顾

5.协调全球贸易政策。

动词 (verb的缩写)世贸组织协定体现的基本原则

非歧视性贸易是世贸组织的基石,是各国平等贸易的重要保障,也是避免贸易歧视和贸易摩擦的重要基础。非歧视性贸易市场应该通过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来体现。

最惠国待遇原则

(1)货物贸易最惠国待遇

在货物贸易方面,WTO《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4等协定在相关条款中规定,成员之间应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也就是说,一个成员给予原产于或运往其他成员的产品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原产于或运往所有其他成员的相同产品。最惠国待遇要求世贸组织成员在贸易中不得相互歧视,所有成员,无论大小,都应平等。只要他们进出口的产品是一样的,也应该享受一样的待遇,不附加任何条件,应该是永久的。比如日本、韩国、欧盟都是世贸组织成员,所以当他们同等排量的汽车出口到美国的时候,美国应该平等对待这些国家的汽车进口,不应该歧视。如果美国进口汽车的关税是5%,在正常贸易条件下,美国只能对来自这些国家的汽车征收5%的关税,而不能对日本征收,而对欧盟和韩国征收10%或更高的关税。

货物贸易最惠国待遇原则主要针对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进出口关税。

第二,对进出口本身征收的任何形式的费用。如进口附加税。

第三,任何形式的与进出口相关的费用。如报关费、领事发票费、质检费等。

第四,国际支付和进出口转账收取的费用。比如政府对进出口的国际支付收取的一些税费。

第五,以上税费的征收方法。例如,在征收关税时评估进口货物的价值时,评估标准、程序和方法在所有成员中应是平等的。

第六,所有与进出口有关的法律和程序。比如规定特定时期内进出口的具体信息披露要求或说明。

第七,征收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如销售税、当地政府收取的相关费用等。

第八,任何影响产品国内销售、采购、供应、运输和分销的法律、法规和要求。如对进口产品质量证明书的要求,对进口产品移动或运输或储存或零售渠道的要求,对产品特殊包装和使用的限制等。

虽然货物贸易规定一个成员必须自愿给予其他世贸组织成员无条件的、永久的、普遍的和多边的最惠国待遇,但在特定情况下,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少数成员的特殊利益,可以在特定条件下对最惠国待遇作出例外,经世贸组织批准后可以暂时偏离最惠国待遇原则。主要包括:

第一,根据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大会10月28日的决定,1979,165438,给予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这种优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工业品和半成品给予更多的优惠差别关税待遇;在非关税措施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更多的优惠和差别待遇;发展中国家之间可以实行优惠关税,不给发达国家;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优惠。

第二,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和边境贸易中规定的少数国家享受的待遇不得给予其他WTO成员;经济一体化组织内的待遇不得给予非该组织成员的其他WTO成员。比如欧盟内部成员国之间的零关税待遇,可能给不了美加。

第三,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1994规定了一成员为保护动物、植物和人的生命、健康和安全或为某些特定目的而采取的一切措施。

第四,国家安全的例外。即当一个国家的国家安全受到威胁时,不能在世贸组织中履行最惠国待遇的义务,如美国对南斯拉夫的经济制裁,使南斯拉夫无法享受美国给予的最惠国待遇。

第五,GATT 1994允许的其他措施主要包括争端解决机制下授权的反补贴、反倾销和报复措施。例如,1999年4月下旬,世贸组织授权美国暂停对欧盟少数产品征收最惠国关税。

第六,政府采购的例外。货物贸易中的政府采购不属于世贸组织的管辖范围,所以目前不享受最惠国待遇。

第七,不属于世贸组织管辖的港口贸易协定中的义务。主要指政府采购。在民用飞机贸易、乳制品和牛肉贸易中,世贸组织成员不得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2)服务贸易中的最惠国待遇。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条规定,世贸组织成员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同等待遇。

鉴于服务贸易发展水平的不均衡,《服务贸易总协定》允许少数成员在2005年前采取与最惠国待遇不一致的措施,但这些措施应被列入例外清单。这些措施是临时性的,将在2005年后废除。之后,最惠国待遇原则上应在所有成员中无条件永久实施。

(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最惠国待遇。

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议》将最惠国待遇规定为其成员必须普遍遵守的一般义务和基本原则。该协定第4条规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一成员向其他成员的国民提供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给予所有其他WTO成员的国民。换句话说,世贸组织要求所有成员的国民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应享有平等待遇,不能歧视一个成员的国民。但是,在下列情况下,知识产权的最惠国待遇可以是一个例外:

一是源于一般国际协定或司法协助和执法协定的相关政策措施,不是专门针对知识产权制定的,如双边司法协助协定中规定的一些待遇。

二是根据《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或《罗马公约》提供的待遇。

第三,知识产权协议中没有规定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权利。

第四,在世贸组织成立之前已经生效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定中已有规定,并且这些协定已通知世贸组织,只要这些协定不构成对其他成员国民的任意或不公平的歧视。

国民待遇是最惠国待遇的有益补充。在实现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平等待遇的基础上,世贸组织成员的商品或服务进入另一成员领土后,也应享受与该国同等的待遇。这是世贸组织非歧视性贸易原则——国民待遇原则的又一体现。严格来说,应该是外国商品或服务与进口国国内商品或服务同等对待的原则。

(2)国民待遇原则和GATT 1994的适用范围

WTO货物贸易的国民待遇体现在GATT 1994、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及其他有关货物贸易的协议中。其中,GATT 1994沿用了GATT 1947第3条中的国民待遇原则,继承了GATT 1947实施以来有关国民待遇争端的所有裁决和解释。

《关贸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原则

首先,该协定规定,当一个成员领土的产品进口到另一个成员时,另一个成员不能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征收高于其本国对同样产品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费用。例如,一个世贸组织成员可以对本国产品和进口产品都征收消费税,但不能对进口产品征收高于本国产品的消费税。

第二,关于进口产品的国内销售、分销、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应比给予相同国内产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更优惠。据此,如果在上述方面没有对国货的规定,就不能规定进口产品必须符合一定的要求。比如没有规定国内产品必须存放在特定的仓库或者用特定的运输工具运输,就不能对进口产品做出这样的规定。否则视为违反国民待遇原则。

第三,任何成员不得以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数量直接或间接限制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或强制优先使用国内产品。比如生产一种化学品,不能规定某一种成分必须使用一定比例的国产原料或国产成分。如本地化要求和进口替代要求,被视为直接或间接歧视外国产品,违反国民待遇规定。

第四,成员不得以国内税、其他国内费用或数量规定等手段为国内产业提供某种意义上的保护。这意味着,即使对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适用相同的税费,不同的征收方式也可能构成对国内生产的保护。类似的数量规定不能以国内生产提供保护的方式适用。此外,“国内生产”不仅指该产品的生产,还指与进口产品直接竞争的产品和替代品的生产。

值得指出的是,《199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规定,对产品混合、加工或使用的国内数量限制必须满足特定的数量或比例要求,实施时应遵守最惠国待遇原则。

(2)在实施国民待遇原则中形成的一些原则。

第一,国民待遇不考虑一个产品受关税约束的事实。任何成员都不能以某一产品不受关税约束为由对其征收更高的国内税,也不能对该产品本身征收更高的关税。

第二,对每一种进口产品都必须实行国民待遇。不允许在影响不同产品和不同处理的各种方式之间进行选择和权衡。因此,不能以一种产品在其他方面获得了更多的优惠待遇,或者出口国的其他出口产品获得了更多的优惠待遇为由而歧视该产品。

第三,当一种产品在一个国家的不同地区享受不同的待遇时,应当给予进口的同一产品最优惠的待遇。

(3)货物贸易国民待遇的例外

国民待遇义务不适用于与政府采购有关的政府法令、规章和条例,但这里的“政府采购”是指以政府日常开支购买商品,不用于商业转售,也不能用于生产商业转售商品。国民待遇义务并不禁止向国内生产者单独支付补贴。

如果以前对电影的数量限制是新指定或维持的,并且符合GATT第4条,则国民待遇原则不禁止此类限制。

世贸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规定,允许发展中国家在《世贸组织协定》生效之日起5年内对国内产品的使用进行补贴。对最不发达国家来说,这一期限从协定生效之日起延长至八年。

对当地成分的要求和对进口产品使用的限制被认为违反了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但是,发达成员国可以在《WTO协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逐步取消这些措施。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这一期限为五年,最不发达国家为七年。

简而言之,世贸组织规定,当一个成员的产品在支付正常的进口关税和相关费用后进入进口国时,应享受与进口国国内产品同等的待遇。

(4)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原则。

乌拉圭回合谈判将国民待遇原则从货物贸易扩展到服务贸易。在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国民待遇的内容并没有像最惠国待遇那样包含在普遍义务和原则中,而是以具体承诺的形式出现。

《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只要不违反本协定的有关规定并符合承诺减让表中的条件和要求,一成员在影响服务供应的所有措施中给予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国内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由于服务贸易和商品贸易的差异及其自身的复杂性,两者之间的国民待遇要求有很大不同。《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不作为普遍义务,而是作为对各个部门或分部门开放的具体承诺,让差异较小的国家尽快达成协议。不能强迫发展中国家开放其难以开放的服务市场,否则会增加其在服务贸易和国际收支中的负担,这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宗旨是相违背的。因此,服务贸易中的国民待遇是建立在WTO成员在平等基础上通过谈判达成的协议基础上的,根据协议在不同行业不同程度地实施国民待遇。此外,在服务领域实施国民待遇原则应以“互惠”原则为基础,但这种互惠不应是绝对数量上的“互惠”,而是满足不同发展水平国家需求的“互惠”。

(5)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的国民待遇。

《知识产权协定》第3条规定,各成员为保护知识产权而给予其他成员国民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知识产权协定》规定,该协定涉及的国民待遇应与巴黎公约(1967)和伯尔尼公约(1971)规定的一致。《巴黎公约》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巴黎公约》成员国也必须将给予本国公民的待遇给予其他成员国的国民,不存在对其他成员国国民的歧视。此外,这一原则还意味着成员国不得要求对等保护。如果一个成员国的专利保护期比另一个成员国的专利保护期长,则前者无权在其法律中规定后者的国民在该国只享有后者的法律所规定的保护期。

《巴黎公约》还规定,任何成员国不得要求其他成员国的国民在该国拥有永久住所或营业所,才能享有合法的工业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