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男子网购12香烟被烟草局没收,男子要求起诉至法院无果。

安徽男子网购12香烟被烟草局没收。“我从网上低价买了几个花子。我为什么要没收?”在安徽安庆,一名男子通过网络低价购买了12华子香烟,但被烟草局截获。男子不服,买了烟自己消费。为什么会被无故没收?王是一个网购爱好者。有一天,他看到一个权威网站公开销售华子牌香烟,价格居然比实体店还便宜。王被感动了,于是一次性下单12,准备过年自己花。

然而一个星期过去了,王查看物流信息时,显示快递已经签收。王不解,难道快递公司错了?于是,他打电话给快递公司,询问原因。然而,工作人员告诉王,该包裹已被烟草局没收。华子香烟是给朋友和家人的,所以你不能接受!事后,王主动到烟草局说明了自己与卖家的联系方式,并提供了卖家的微信号。

此后几天,王三次到烟草局索要12支香烟,但烟草局拒绝归还,并拒绝给杨开具没收收据。王认为,《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制造、批发、经营、销售的行为,是地方烟草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对象。

购买香烟用于个人消费不属于烟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烟草局应将12香烟返还给自己。若索赔未果,王一怒之下将烟草局告上法院,请求确认烟草局没收12香烟违法;烟草局支付王交通费、餐费、误工费2639元,赔偿王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并向其公开赔礼道歉。同时承担了本案的诉讼费用。

首先,合法的买卖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就本案而言,经对涉案卷烟抽样取证,烟草局认定王购买的12卷烟全部为假冒伪劣卷烟。王通过网络与外人达成卷烟销售,所形成的销售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该销售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换言之,不能通过无效合同取得涉案物品的所有权,即王不是涉案卷烟的权利人。其次,烟草公司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未找到寄件人的情况下,将涉案卷烟作为无主财产处理,在确认为“假冒注册商标、假烟”的情况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公开销毁。其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故一审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驳回了王的全部诉讼请求。

向法院起诉无果的王认为一审判决有误,不服判决,坚持上诉,理由有四:

1.烟草局没收自己的烟,拒绝开具没收收据,明显违法。

2.无论涉案卷烟是假冒伪劣产品还是超量非法运输,烟草局都应该对卷烟销售者进行处罚,与自己无关,没有法律依据让他们没收自己购买的卷烟;

3.烟草局在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发布公告,找不到售烟者。它对王提供的微信号等线索置之不理,反映出它其实根本就不想找卖烟的。

4.烟草局决定公开销毁涉案香烟,但至今未销毁。

由于本案属于行政诉讼,烟草局应当证明其处罚决定是否合法,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据此,烟草局为王的四项理由进行了辩护:

1.烟草局处理的行政案件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事实上,查获的香烟无论多少都是假冒伪劣产品,构成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在程序上,所有办理此案的执法人员均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所采取的措施和时限均符合法律规定。

2.王的知假买假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按照王的说法,网上购买的华子(硬盒)280元/盒、400元/盒的上述价格明显低于卷烟全国统一批发价,即华子(硬盒)381.6元/盒、华子(软盒)583元/盒。

假冒香烟侵犯知识产权,损害消费者健康。王明知网上香烟是假烟,但仍明知假烟是假的,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购买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3.王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由于王不是本案当事人,烟草局无需向其开具任何罚没收据。

对于王提供的线索,烟草局已用尽一切手段寻找假烟的销售者,但最终仍无法确认其真实身份。在这种情况下,烟草局只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开销毁无主假烟。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烟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针对托运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王不是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相对人。同时,涉案的12香烟仍在邮寄中,王没有签收。此时,王尚未取得涉案烟草的所有权,故王与该行政处罚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综上所述,王既不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也不是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不具备本案的原告主体资格提起诉讼。故王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二审的受理费均由王承担。那么,这件事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