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队队服国徽的样式和用法
第一条为了统一和规范中国体育代表团(队)国家标志的使用,增强祖国观念,维护国家荣誉,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队队服,是指代表我国参加国际综合性运动会和国际单项体育比赛的运动员、教练员在比赛期间穿着的专用服装,包括专用礼服、专用获奖服装和专用比赛服装。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包括:奥运会、亚运会等综合性运动会;
国际单项体育比赛包括:世界和洲际单项体育锦标赛、杯赛等。第三条国家队队服采用下列国家标志:
(a)中国人民的国旗和国徽;
(2)汉字“中国”;
③英文大写“CHINA(CHN)”。
国旗、国徽的印制应当符合《国旗法》和《国徽法》的有关要求;汉字“China”和英文大写“CHINA(CHN)”为黑体或宋体,其大小、规格和颜色可根据各项运动的特点和比赛规则而有所不同。第四条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经济司主管国家队队服的国家标识;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装备中心负责国际综合性运动会国家队队服国家标志的设计和监管;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负责国际单项体育比赛国家队队服国家标志的设计和监管。第五条国家队队服国家标志的使用:
(1)专用和服:上衣胸前的国家标志是国旗或国徽;
(2)特别获奖服装:上衣胸前国旗,上衣背面英文大写“China (CHN)”字样;
(3)专用比赛服:胸前挂国旗,或根据需要选用汉字“中国”,背面可使用英文大写“CHINA(CHN)”。第六条未经国家体育总局同意,国家队运动员、教练员不得穿着带有国家标志的国家队队服参与广告和商业推广活动。第七条国家队队服的国徽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得遮盖和涂改。各运动项目国家队队服的国家标志选定后,不得随意更改。第八条未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国家队队服不得有除国家标志以外的其他任何标志,但符合竞赛规则要求的服装赞助商服装商标除外。第九条运动裤、运动帽等专用器材上的国家标志应当本着庄重、严肃、美观、易于识别的原则进行设计,并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条本办法自1999 65438+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