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知识产权?中国的CRH总是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你懂什么??
知识产权也叫“无形财产权”,广义上是:& gt狭义上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根据我国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我国的知识产权类型主要包括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知识”。知识产权的性质包括1无形性2排他性3地域性4时间性4可复制性。我给出了知识产权定义的三种版本。
知识产权的定义1.0,2.0,3.0。版本1.0是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定义的。它把知识产权定义为两个部分,一个是版权,一个是工业产权。
所谓版权就是版权。现在在我国中国的法律中,这两个字同时使用,也叫著作权。我参与了多项知识产权立法,或版权或著作权。我国主张这种权利的人数和著作权差不多,每次讨论都是协调的,所以我们现在在民法通则里讲著作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著作权和版权是一回事,所以我国的法律叫《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主管著作权的机关叫国家版权局。但是,需要明确的是,著作权指的是版权,不是发表。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志、制造商名称、原产国名称和防止不公平竞争。《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的定义既是传统定义,也是基本定义,被其他公约作为基本原则采用。
知识产权定义2.0版是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立,这是WIPO做出的定义。这一定义规定,知识产权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录音录像表演仅指与著作权有关的出版者、音像制品制作者、艺术表演者的权利。第三,人类所有活动中的发明都是指专利。第四,科学发现。
第五,外观设计,工艺品的外观设计。第六,商标服务标志,生产厂家的名称和品牌,这是关于商标和品牌的。第七,停止不正当竞争。第八,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的所有其他权利都来自智力活动。这个定义的版本是我在科技部工作期间参加知识产权活动时最喜欢的定义。为什么?它是最具包容性的定义,涵盖范围最广,并为知识产权的未来发展留有足够的空间。因为里面有两项不在《巴黎公约》的定义里,一项是科学发现。虽然到目前为止,我国和世界主要国家的立法中都没有“科学发现法”,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其预留了很好的位置。第二,有一个大口袋,这是最后一个。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其他一切都来自知识活动。
每隔一段时间,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需要讨论和修改,其中补充了现行法律中不受保护的来自知识的权利。因此,在中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科技合作知识产权协议中,一般都会注明并使用知识产权的定义。
知识产权定义3.0版是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定》中做出的定义。该协议的全称是《与橄榄油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它是在承认《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相关定义的基础上,从促进经济全球化的角度做出的定义。这个定义包括了这些内容:著作权和相关权利(包括计算机软件),其次是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特别强调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保护。三、工艺品的外观设计。随着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生活质量的不断提升,人们对产品的外观设计非常欢迎,产品的外观设计比较敏感,适合工业应用,所以外观设计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知识产权。海尔曾经告诉我们,他每天申请几个专利,很大一部分是外观设计专利。
第四,地理标志。五是发明专利。第六,植物新品种是指发现的野生或栽培开发的植物。只有“自主知识产权”是中国创造的一个名词,被广泛认可和使用,频繁出现在新闻媒体和广告中。一项科技成果的完成,一种新产品的问世,一项新技术的出现,最时髦、最吸引眼球的提法,不再是“填补国内空白”,而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一方面说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中国日益普及和深化;另一方面,人们不禁怀疑这些“自主知识产权”是否真的“独立”。有人认为,只要我国民事主体的知识产权是权利主体,就可以称之为“自主知识产权”,以区别于来自境外的知识产权。这种观点有失偏颇。从权利主体来看,我国具有民事主体的知识产权,可以称为“自己的”知识产权,也可以称为“拥有的”知识产权,但能否称为“自主知识产权”则另当别论。“自己”和“自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自己”的意思是“拥有”,强调权利属于“自己”。至于这种权利的行使能否完全独立,是否受到他人权利的约束和限制,则需要视其他条件而定。“自主”的含义是“自己做决定”,即这一权利的行使可以完全独立,不应受到他人权利的限制或约束。一般来说,“独立”权利的前提应该是“拥有”,“拥有”的权利不一定都是“独立”的。所以要区分“自有”知识产权和“自主”知识产权,不能混淆。所谓“自主”知识产权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一般来说,可以理解为一种知识产权,是指自己创造的、依法取得的、不受他人限制的智力成果。“独立”的知识产权应符合三个必要条件:一是自己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应符合某一知识产权法保护对象的全部法定条件;二是依法履行了获取该知识产权的必要法律程序;第三,这种智力劳动成果不存在受他人知识产权限制的条件和因素。在上述三个构成要件中,前两个是构成一般知识产权的必要条件,即可以构成“自己的”知识产权,第三个条件是“独立的”知识产权的特殊构成要件,是区分“独立的”知识产权和“自己的”知识产权的基本条件,不容忽视。在“拥有”的知识产权范围内,由于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是根据法定条件自动生成的,大多数“拥有”的著作权、商业秘密都可以形成“独立”的知识产权,因此形成“独立”的知识产权相对容易。在商业标志领域(如商标、商号),只要是独立设计和注册的商业标志权利,就可以称之为“自己的”知识产权或“独立的”知识产权,而不是从他人处获得的许可使用权。但在专利领域,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难度更大。以我们自己研发的一款新产品为例。如果这种新产品是在他人专利的基础上改进开发的,即使你可以基于自己的改进开发成果申请并获得新专利,获得的新专利也只是改进专利。但改进专利的实施受到他人在先专利(包括基础专利和改进专利)作为参考和改进依据的限制。在他人在先专利有效存在的情况下,未经在先专利权人许可实施自己的改进专利,仍构成侵犯他人在先专利。这种改进专利的实施并不“独立”,只能称之为“拥有”知识产权,而不是“自主知识产权”。如果所开发的新产品属于原始创新,则只有为该新产品申请并获得一项或多项基础专利,即该新产品专利所包含的所有技术创新成果均可由专利权人本人独立支配和行使,不受他人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的限制或约束,才能称为“自主知识产权”。一项新技术,一个新产品,通常都是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不可能和现有技术完全无关。现有技术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不受或不再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公共领域技术,另一类是仍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专有领域技术(包括专利和技术秘密)。一项新技术或新产品所涉及的现有技术是纯公共领域的,与专有领域的技术无关,即完全不涉及他人的知识产权。这种情况很少见。大多数情况下,一项新技术,一个新产品,或多或少总会涉及到他人专属领域的技术,也就是他人的知识产权,只是涉及的金额和程度不同。对前述第三个条件中的“不受他人限制”应有正确的理解,这并不意味着一项发明完全不涉及他人的知识产权。所谓“不受限制”,是指发明创造的主要部分和关键部分是自己开发的或者完全属于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而涉及他人知识产权的部分是非主要的、非关键性的,可以被多种技术替代,因此该技术的实施具有自主性,不会因为他人知识产权的限制而无法或者难以实施该发明创造。我国研制的EVD在加工程序的编解码方面取得了突破,编解码技术确实是DVD机的核心技术之一,但不能认为EVD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如果EVD只是在编解码技术上有所突破,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但还需要采用原版DVD的其他专利技术和受他人知识产权保护的关键零部件,就不能说EVD机是“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事实上,它只在EVD编解码技术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事实上,国内宣传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或产品,大部分都不是“自主”的。将不能“独立”的“知识产权”宣传和使用为“自主知识产权”,实际上是在误导公众。因此,有必要采取科学求实的态度来理解和宣传“自主知识产权”。社会各界在使用“自主知识产权”一词时,应更加严谨科学,避免动辄被贴上“自主知识产权”的标签。倡导自主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关键是要采取科学的态度,努力通过自身的智力劳动投入实现技术突破,获得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同时,要有自觉的知识产权意识,在自己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的基础上,创造条件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只要新颖、具体、可移植、命名得当,就可以像专利一样丰富其品种权。如果在座有搞it的同志,希望大家关注一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从1999年开始实施,已经6年了。如果你的发明和发现是草本品种,属于农业部,如果母本属于国家林业局。第七,不设计集成电路。第八,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什么商业秘密,包括技术密集型和商业秘密,只要这个秘密没有被公开,用法律术语来说,法律内容和精确的轮廓是无法从公开渠道获得的,其次,它是有价值和有用的。如果获得了这个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就可以获得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CRH2(其实这种车主要是动车组用的,只是法国拿来作为陪衬,缓解国内粪和铁道部的矛盾,所以现在运营的CRH基本都是青岛港上岸的CRH2)。CRH2由日本川崎公司生产组装后运到青岛四方工厂喷涂“CRH”和“和谐号”车体标志,并修改车体和玻璃上的日文标签(沪杭铁路试运行时只喷涂了“CRH”标志,玻璃和车体上的日文标签忘记修改,造成媒体宣传国产,乘客找不到中文标签的尴尬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