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论价格法律制度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制度的异同。

论价格法律制度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我国市场经济正处于建立和发展时期,经营者的竞争行为还很不规范。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公平竞争秩序混乱,有的还很突出。相比之下,《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执法手段和法律责任明显与现实经济生活不相适应,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缺乏可操作性,对经济领域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审慎规制,导致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不力,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关键词:价格竞争法律制度

(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

公平竞争一般是指商业活动中违背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为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各种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分为两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在限制竞争行为中,还包括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垄断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所谓限制竞争行为,是指阻碍甚至完全阻止、排斥市场主体竞争的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的构成

任何违法行为都包括主客观双方的构成要件,主观要件,即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有违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却滥用自己的经济优势或采取违法手段追求利润最大化,破坏公平竞争原则,排挤竞争对手,提高自己的市场份额。所以它的主观目的性很强。二是客观要求,即行为人必须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不正当市场竞争案件

我所在单位是云南省的一家中小型白酒企业,生产的“点石”牌白酒遍布各地市和云南省外。2006年,在中国众多白酒企业中,“点石老窖”白酒以其非凡的设计和独特的口感赢得了中南亚国家的出口权,并草签了一年70万美元向朝鲜出口“点石老窖”白酒的销售协议。当我们沉浸在重获出口贸易权的喜悦中时,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贵州兴义××酒厂生产了一种名叫“申氏老窖”的白酒,逐步投放市场,率先占领了我省红河州、开远、个旧、元阳、南沙、满消费、河口等地。当我厂销售人员向企业领导汇报情况时,白酒已经进入越南边境,在很多餐馆、超市、商场、酒店、批发商那里取代了我厂的生产。正因如此,越南的餐馆、超市、商场、酒店、批发商根本不和我们谈质量和成本,只谈批发价。几个经销商说:你看你们云南的酒,贵州兴义的酒。外观包装设计,字体,瓶型不都一样吗?为什么他们要比别人贵?我厂营销经理解释说,我厂生产的“滇式老窖”白酒是纯高粱酿造,不含一滴酒精。“点石”是我厂的注册商标,连外观设计都是张总经理亲自设计的。一个经销商说:差不多,就是酒。为什么会有这么高的差价?如果云南云南“滇式老窖”白酒与贵州兴义××酒厂“沈氏老窖”价格相同,我们还是会考虑接受的。如果高于贵州兴义××酒厂,那我们还是选择接受他们的白酒。

(四)执法手段和法律责任缺乏可操作性。

作为反不正当竞争的主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时,往往表现出执法权限和手段不够强大,缺乏拘留、查封、强制分配等强制手段,以至于有人将反不正当竞争法比作“给枪不要子弹”的法律。执法手段薄弱严重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效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特别是假冒伪劣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往往避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而是最大限度地适用《关于惩治投机倒把行政行为的暂行规定》的强制措施。严格来说,这违反了适用法律优先于行政法规的原则。为了解决执法手段不足的问题,一些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公、检、法等部门联合执法,运用各自的执法手段进行执法。这些做法不符合法治原则,也大大增加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成本。此外,国家立法机关在授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保全措施时,采取了高门槛授权原则。比如《商业银行法》第三十条规定,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存款,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调取被查封、扣押的金融拍卖或者冻结存款抵缴罚款。这样一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地方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规定的查封、扣押、划拨等行政强制措施办案,将再次陷入困境。

(V)应增加关于新的不公平竞争行为的规定。

中国的经济体制正处于转型期,旧体制正在消失,市场经济体制正在形成。这种新旧制度的交替在竞争秩序上尤为明显,导致了许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当时经济领域不正当竞争的情况,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规定了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每种行为都有明确的适用界定,使得许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纳入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也限制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商标法、专利法和版权法的后盾法的作用。人们把传统知识产权的三大主要法律(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形象地比喻为漂浮在海上的三座冰山,把反不正当竞争法比喻为下面托住这三座大山的海水。商标、专利、著作权法控制范围以外的违法行为,由反不正当竞争法管理。比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对专利法不能保护的发明创造提供了更广泛的保护,但还是比较弱。但是,如何在著作权法之外提供更广泛的保护,却没有相应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本应保护违反诚实信用的商业行为,这些行为不受《商标法》的控制。它只是把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视为不正当竞争。为了弥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足,一些地方性法规对不正当竞争的范围进行了细化和扩大。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1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规定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规定。”因此,建议在修改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时,首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概括和列举,明确规定一般条款,并对一般条款设定相应的处罚,以适应复杂的现代经济生活,同时避免行政立法、地方立法和部门立法修改基本法律的嫌疑。第二,设置底线条款,及时规制经济生活中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防止行政执法的随意性影响统一市场体系的建立,可通过提高认可机构的级别等措施对其进行约束,以增强对各种新的或未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控制,促进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深入查处。

参考资料:

1.《经济法》,安迪·宣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和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

2.张、、谭玲;《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新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版。

3.孔祥俊著:《反不正当竞争法新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版。

4.邱本:《市场竞争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