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记不得注册为商标:
(一)仅指该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的;
(三)其他缺乏鲜明特色的。
前款所列商标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易于识别的,可以注册为商标。
从《商标审查与审理指南》列举的商标来看,《商标法》第11条第3项的商标有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商标本身过于简单或者过于复杂,不容易被消费者记住,因此没有明显的商标特征。第二是标识通常被消费者视为发挥其他功能,而不是作为商标标识来识别商品来源。相对来说,第一类迹象更容易做出客观判断,也有相对稳定的标准。但第二类标识会因社会观念和市场惯例的变化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