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

中国驰名商标是指经主管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按法定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3年4月17日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其含义可以概括为: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驰名商标是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根据企业申请正式认定的商标类型,为公众广为知晓,在中国享有较高声誉。驰名商标的保护不限于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申请注册或使用不同或类似商品时,不予注册,禁止使用。因此,驰名商标被赋予了广泛的专用权。而且“驰名商标”持有企业的公司名称和网站域名将受到不同于普通商标的法律保护。截至目前,我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有1624件,其中98件为国外品牌。一是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必须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才能有效保护其合法权益。第二,这个商标在相关人群中有一定的知名度。三、当事人已依法提出申请。1.《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指出,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种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者提供商标所标示的服务的其他经营者、销售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涉及的相关人员。“驰名商标”起源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驰名商标制度是根据国际国内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为充分保护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而创设的,其目的是合理保护相关商标的所有权,维护公平竞争,制止对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驰名商标可以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帮助企业巩固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抵御恶意抢注、不同商品近似商标的影响等一系列问题。因此,我国企业纷纷申请将其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所谓驰名商标,是相对于驰名商标所涉及的侵权纠纷而言的,其作为驰名商标的保护效力也有一定的范围和力度。在本次纠纷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不意味着在其他侵权纠纷中享受驰名商标的待遇。并不意味着它们在任何时候和范围内都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