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可以无限期延长吗?

法律主观性:

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延长了保全期限,存款冻结期限由六个月修改为一年,动产查封扣押期限由一年修改为两年,不动产查封等财产权利冻结期限由两年修改为三年,与试行期基本吻合。(2)取消了延续保全期限不得超过首次保全期限一半的限制,使得首次保全期限和延续保全期限的规定一致,避免了执法标准的不一致。(3)明确审判程序中财产保全的期限。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应当按照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办理。”这一规定放在“保全”一章,明确告诉大家,审判程序中财产保全的期限是根据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确定的。(4)申请人的诉讼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判决驳回,财产保全尚未届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撤销保全。

法律客观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不动产和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被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一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拍卖、变卖或者清偿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