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容不满意,事先没有沟通,有什么办法维权吗?
走法律途径维权。
个人认为,首先要确定整容机构属于医疗机构还是一般美容机构。这种区分可以为整容医生运用法律规范提供一个预判。
如果是在医疗机构做的整容手术,出现上述问题,应该属于医疗事故。所用的法律条文应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是指医院、卫生院、诊所、保健所等。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登记注册,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疗活动的。
如果整容者去的是一般的整容机构,应该是一般的侵权案件。表面上看似符合医疗事故主体,但实质上,整容公司医务人员为患者实施整容手术的服务行为已经脱离了医院,不再属于医疗职务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对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并判令整容公司赔偿整容医生医疗费、交通费及以后的治疗费用。虽然《民法通则》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仅适用于一定范围内的人格权侵害,但鉴于整容者因整容失败而遭受巨大的精神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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