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用他人商标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盗用他人商标属于商标侵权。被侵权的自然人或者法人有权在民事上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情节严重的,还要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对知识产权犯罪有专门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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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冒用他人商标被查处“耍小聪明”换来一大笔罚单。

新疆石河子某个体经营户为了尽快把自己的产品卖出去,自作聪明,擅自用与自己所售商品相似的驰名商标作为幌子,大肆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2014年4月7日,记者从新疆石河子市工商局获悉,该局下野地分局新安工商分局查处了这起利用广告误导商品的虚假宣传案。

据了解,个体户沈从乌鲁木齐购买了深圳市格力之星小家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之星公司)生产的“格力”牌油烟机,并在该地区销售。

在经营过程中,沈为扩大销售,利用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格力公司)的“格力”电器知名度,制作其店内正在销售的“格力”电器宣传广告牌和宣传单,并将格力之星公司生产的“格力”电器标价牌标注为“格力”。

通过以上方法,让人误以为该店经销的“格力”牌电器的生产商是珠海格力公司。经消费者举报,工商局对此进行了核实,发现该店从未经销过珠海格力公司的格力电器,格力电器与格力牌电器无关。

工商部门经过认真调查取证,认定沈的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利用广告方式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分公司已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

在这一点上,沈自以为是的小聪明为他赚了一张万元票,他真的后悔了。

参考资料:

人民网-因冒用他人商标而被发现“聪明”的一大罚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