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没有商标的药品怎么处理?

《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不得在市场销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商标法第六条所称国家规定需要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注册商标的商品。”因此,注册商标必须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商品。

目前,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是烟草制品。《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通过,10月29日实施)第二十条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批准,不得生产、销售。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年7月3日实施)第二十四条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应当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商标,应当持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依法申请注册。”

2001药品管理法修订前,除中药材、中药饮片外的所有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通过,1985年7月0日实施)第四十一条规定:“药品除中药材、中药饮片外,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经批准和登记的,不得在市场销售。药品的包装和标签上必须标明注册商标。”但2001修订《药品管理法》后,这一规定已从《药品管理法》中消失。因此,可以认为药品不必使用注册商标才能在市场上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