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撤销商标还需要注意什么?

要求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有效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准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称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扩展数据:

撤销商标申请的有关要求如下:

1.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时,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2.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在限期内提出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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