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旗原则的网络版权现状

在互联网版权保护领域,版权人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之间正在展开一场旷日持久的大规模战争。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这是一个最快的时代,因为互联网技术打破了传统的版权人、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格局。在这个互联网领域,我认为传统的电影行业、音频行业、出版行业,已经和网络科技行业产生了激烈的利益冲突。我们看到在网络业务中,基于网络视频、网络音乐、网络新闻、网络购物、BBS、博客、视频的网络技术都涉及到版权问题。

上世纪90年代末,北京市法院开始受理涉及互联网的著作权案件,至今已近十年。90年代末,此类案件数量少,类型单一。争议的难点主要集中在是否保护数字作品以及著作权法能否适用于网络环境等基本问题上。随着2006年6月《著作权法》的修订,2006年5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颁布实施,特别是近年来,涉及互联网的著作权纠纷迅速增长,全面开花,成为北京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甚至知识产权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据统计,2005年北京市法院受理一审著作权案件1126件,其中网络著作权案件66件,占5.86%。2006年,* * *受理一审著作权案件1555件,其中网络著作权案件85件,占5.47%;2007年,* * *受理一审著作权案件1.885件,其中网络著作权案件400件,占21.22%;2008年上半年,* * *受理一审著作权案件1147件,其中网络著作权案件或网络相关著作权案件1304件,占75%。可以看出,网络版权案件在北京版权案件中一直占有一定的比重,近两年更是大幅增长。同时,与涉及网络的商标权案件和不正当竞争案件相比,网络著作权案件无论是在绝对数量上,还是在各自案件所占比例上都明显较高。网络版权案件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重要的版权案件类型。

病例数量迅速增加。2006年北京法院受理的一审网络著作权案件比上年增长28.79%,2007年是2006年的3.71倍,2008年上半年同比增长47.09%。一方面,网络著作权案件的显著增加反映出目前网络上的著作权侵权现象较为严重,著作权人对网络著作权的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网络已经成为经济、社会、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渗透到方方面面,成为市场运作的重要场所和手段。

案件类型复杂多样,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但焦点相对集中。在受理的案件中,视频分享网站传播影视作品的侵权纠纷已经超过局域网(如网吧、KTV歌厅)传播影视作品和音像制品、数字图书馆、提供网页快照和歌词快照服务、提供搜索引擎和链接服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P2P侵权纠纷,成为规模最大、最受关注的网络知识产权纠纷类型。

在上述大量的视频分享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判决是基于视频网站的败诉。这种情况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视频分享网站的案件过程中,无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避风港原则”,滥用“红旗原则”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