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发生冲突怎么办?
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不同来源的标志,而企业名称是区分不同企业的语言。企业使用的商标必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后才能取得专用权,而企业名称经县级以上工商局注册后才能取得一定地理范围内的企业名称权。两种权利的程序、部门和保护范围是不同的。另一方面,商标与企业名称密切相关。比如有的企业把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注册为商标。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主要是某一驰名商标被其他企业有意或无意地作为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使用,或者其他企业驰名名称的显著部分作为商标申请注册,造成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国家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与企业名称权的保护发生冲突。目前,解决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在法律上已有明确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有权更正已经登记的不适当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更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经登记的不适当的企业名称。对已经登记的不适当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请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更正。”第九条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二)可能欺骗或者误导公众的;..... "该规定明确指出,登记的企业名称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可以由登记机关予以更正。《商标法》第四十一条和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或者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裁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1)捏造、隐瞒真相或者伪造注册申请文件和有关文件的;.....(四)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注册权的;(五)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其中,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权利包括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注册的企业名称权。对于这种侵权行为,他人可以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在认定是否构成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商标专用权时,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企业名称或者商标注册的时间;(二)使用注册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是否会导致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误认;这种误解不仅包括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误解,还包括对商标注册人或企业名称所有人与商标或企业名称实际使用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的误解;(3)与商标或企业名称相比,哪个更著名;(4)申请注册商标或注册企业名称时是否存在抄袭行为。模仿他人等主观恶意;(五)不当使用企业名称,包括故意突出企业名称中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部分,故意缩写企业名称以放大其显著部分,构成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6)在商标许可中,只允许使用注册商标时,故意同时使用商标所有人的企业名称,造成商品原产地混淆的;(七)使用注册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商标造成他人商标权或者企业名称权损害的其他情形。因此,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受法律保护。只有其中一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或者不当使用权利,才会产生冲突,而这种权利冲突是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