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企业使用缩写做广告,侵犯了中信的商标权。
天津中信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广告中减少使用注册名称,却意外侵犯了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拥有的驰名商标。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责令天津中信向主管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信”字样。
法院查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前身为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注册使用了“中信”商标。1999 65438+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在金融服务领域注册和使用的“中信”商标为驰名商标。公司主要从事金融业、房地产开发等。其全资或控股公司的名称大多冠以“中信”二字,以示与中信集团的关联。在长期的经营活动中,“中信”商标和带有“中信”字样的企业名称,在相关公共领域和商业领域已经具有与“中信”商标或中信集团特定联系的含义。
天津中信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04年4月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房地产经纪、物业管理等。其在房地产销售中心的室内公告、室外公告、宣传资料以及商业项目和活动中广泛使用“中信”的简称,因此被中信集团起诉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法院最终判决天津中信立即停止对中信集团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变更已经使用“中信”字样的商业设施和项目名称;责令天津中信向主管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信”字样;登报发表声明,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
法官的陈述
中信集团注册使用的“中信”商标曾被国家行政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天津中信对中信集团提供的“中信”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证据及该商标的相关保护记录未提出异议,故法院认定“中信”商标为驰名商标并予以保护。
根据本案事实以及中信集团“CITIC”商标的适用范围和知名度,天津中信容易误导公众,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天津中信与中信集团存在某种联系,或者混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可能损害中信集团的利益。
因此,天津中信在自己的企业名称中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的文字,构成商标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