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电视上有加多宝和王老吉的广告?
1997年,GPHL与香港鸿道集团签订商标许可合同,授权其子公司加多宝集团在中国销售红罐王老吉,后于2000年签订合同,双方续约至2010年5月2日。然而,2001年8月和2002年8月,原GPHL副董事长李益民分别收受鸿道集团董事长陈鸿道1万港元,并于2002年6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将商标续展期限延长至2013年。2003年6月,李益民再次收到陈鸿道654.38+0万港元,同月签署第二份补充协议,同意将王老吉商标的租期延长至2020年。
现在,李益民已因受贿罪被判刑,陈鸿道已被保释,尚未被捕。但王老吉的商标被低价租给了鸿道集团。从2000年到2011,GPHL的商标使用费仅增加了56万元。
“GPHL是国有企业,王老吉是国有资产。该事件已涉嫌国有资产流失。”GPHL的案件代理人昨日在接受新快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2008年开始就一直在与鸿道集团谈判,但未果。2010年8月30日,GPHL向鸿道集团发出律师函,诉称李益民签订的两份补充协议无效。
2010年10月,GPHL启动王老吉商标评估程序。当时王老吉的品牌价值也被评估为108015亿元,目前位列中国第一品牌。
2011年4月,GPHL向茂中提出仲裁请求,并提供了相关资料;5月,王老吉商标案立案,决定当年9月底开庭;后因鸿道集团未应诉,开庭时间延期至2011 65438+2月29日,但当天的仲裁并未产生结果。
2012 1月,双方补充全部材料,固定2月10进行仲裁;但考虑到王老吉的商标价值,毛忠建议双方调解,将仲裁时间再推迟三个月至5月10。但由于鸿道集团提出的调解条件是基于补充合同的有效性,GPHL不能接受,调解失败。
5月12,11日,GPHL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日期为2012年5月9日的裁决书。该贸易仲裁决定为GPHL与加多宝母公司鸿道(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关于“王老吉”商标许可的补充协议》和《关于“王老吉”商标许可鸿道(集团)有限公司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的补充协议》。裁决是终局的,自作出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