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设备招标行为,保护机电设备招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其他投资项目所需机电设备的招标投标。

施工机械的招标投标按照《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执行。第三条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公平、公正、公平、竞争、择优和诚信的原则。第四条省经贸委负责协调和管理全省机电设备招标工作。

省级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机电设备招标进行监督,并配合省经贸委做好机电设备招标工作。第五条招标投标的参与者分为需求方、招标机构和投标人。

买方是指需要采购机电设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招标机构是指按规定程序批准,具有法人资格和招标资格,从事机电设备国内和国际招标的专职机构。第六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使用国家投资资金、银行专项贷款或者国有企业自筹资金采购下列机电设备,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标:

(一)采购机电设备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用汇金额在30万美元以上的;

(二)国家投资占总投资30%以上的公益性、政策性项目拟采购的机电设备;

(三)采购列入国家特定产品目录的机电设备。

上述范围以外的机电设备建议招标采购。但由买方决定是否进行招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第七条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机电设备,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项目时应当明确,买方应当向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委托手续,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标。

未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国家投资计划,机电设备进出口管理机构不得办理机电设备进口审批手续。第八条下列机电设备,不招标:

(a)由唯一制造商提供的机械和电气设备;

(二)买方能够生产的机电设备;

(三)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机电设备;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第九条买方有权自主选择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要求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其提供的条件进行招标,根据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书参与招标活动,并与招标代理机构共同确定定标程序。

买方应按招标代理机构的要求提供招标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对招标设备的估算价格保密,并与中标人签订和履行合同。第十条省经贸委负责对全省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进行初审。申请机电设备招标资格的单位必须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经初审后报国家经贸委审批。

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取得、资质等级的确定和管理,按照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第十一条招标机构依法独立开展国内、国际招标活动,根据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与需方确定定标程序,组织需方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招标机构从事招标活动,应当出示招标资格证书,向有招标意向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偿提供招标文件,与需求方确定招标类型,根据招标类型和招标设备的技术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并对招标设备的估算价格和需求方、投标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十二条招标机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售招标文件。对于大型或者复杂的机电设备,招标机构在出售招标文件前,应当对有意投标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第十三条招标文件发售时,如有需要解释、修改或补充的事项,招标机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前书面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十四条机电设备招标文件,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开标之日止,一般项目招标不少于30日,大型或复杂项目招标不少于60日。如需缩短或延长招标日期,买方应与招标机构协商确定,但不得影响整个招标过程的正常进行。第十五条投标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能力完成招标任务。如果是供应商,还应提供制造商的委托书;

(二)具有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证书和相应的业务经验和业绩;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