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种子经营需要办理哪些审批手续?

根据《种子法》规定,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亲本种子和常规种子的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经营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注册地省级农业行政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育种、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达到农业部规定条件的种子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可直接向注册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部门申请审核,报农业部核发。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审核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3)种子检验仪器清单及照片;

(4)种子加工设备清单及照片。

育种、生产、经营相结合,向农业部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还应提交育种机构及相应的育种条件、自有品种、育种基地、检验室标准、销售网络、注册商标证明、种子生产经营说明书。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由经营者向辖区内的审核机关提出。审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对经营场所、加工储存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进行实地调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报审批机关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审核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做出书面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