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对涉外商标侵权纠纷有管辖权吗?急!!!

萝岗法院管辖涉外商标侵权案件。

萝岗区法院也是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原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经国务院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享有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第一审管辖权。因此,萝岗区法院对涉外民商事案件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指定较大城市的1-2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粤高发200718号关于指定广州市海珠区等7个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通知。

广州、深圳、佛山、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海珠区、萝岗区、南沙区人民法院,深圳市福田区、宝安区人民法院,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中山市人民法院:

今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函200788号批复我院,同意指定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萝岗区人民法院、南沙区人民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宝安区人民法院、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中山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精神和我省知识产权审判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自2008年6月5438+10月1日起,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萝岗区人民法院、南沙区人民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宝安区人民法院、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中山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案件,即上述基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行属地管辖。

二、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属于专利、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的案件;

(二)争议金额低于200万元人民币的;

(3)案情简单,社会影响不大。

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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