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销怎么处理?
商标撤销,是指国家商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对已经成功注册(即已依法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商标,通知撤销。但一般情况下,国家商标局不会自行通知注册商标第三次撤回,通常是其他企业或个人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大多是该商标的竞争对手)。国家商标局受理申请后,将向被撤销的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
商标撤回抗辩,是指商标注册人在收到国家商标局发出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后,参照该通知背面的《关于提供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在两个月内向国家商标局提交三年内该商标在商品保护中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明有正当理由不使用。需要同时退回的是《关于提供使用注册商标证据的通知》。提交国家商标局裁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随后该商标自动撤销,成为无效商标。
1逾期未提供证据材料使用;2.提供的证据是虚假的或无效的;未能证明有正当理由在期限内不使用的。
商标撤销三年抗辩所需材料: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书》原件及信封、与申请撤销商标的被申请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使用图片或相关材料、商标印刷、商标产品生产销售、商标产品交易单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产品宣传证据等。).证据材料清单,由代理机构提供)。
撤销商标申请人签署的撤销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使用的申请书、商标授权委托书(代理机构提供)、被申请人签署的撤销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使用的答辩书、商标授权委托书(代理机构提供)。
办理程序:被申请人与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合同——付款——被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并签署《商标代理委托书》——代理机构制作标准文书——报国家商标局决定(当事人对商标局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撤销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