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主要类型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1。混淆行为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各种虚假手段对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作出虚假的表示、说明或者承诺,或者不当使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宣传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误导用户或者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行业竞争对手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2.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等方法,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作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通过广告或其他方式销售商品是现代社会最常见的促销手段。但是,各种虚假广告和其他虚假宣传,或者误导人们,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有害的;或者直接误导用户和消费者做出错误的消费决策,引发大量社会问题;或者侵害其他经营者特别是同行业竞争对手的合法利益,造成公平竞争秩序的混乱。《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将此类行为规定为必须禁止的违法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经营者不得代理、设计、制作、发布明知或者应知的虚假广告。《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3.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了赢得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的相关人员或者其他能够影响交易的相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商业贿赂的形式数不胜数。在中国很长一段时间里,以回扣、折扣、佣金、咨询费、介绍费等名义争取交易机会的现象非常普遍。如何判断是否违法,必须以法律为标准,分析其本质特征,得出正确结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罪论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罪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的方式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或者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和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记账。4.侵犯商业秘密的概念。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保密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商业秘密权是权利人的劳动成果,商业秘密权是权利人拥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侵犯商业秘密作为不正当竞争加以禁止是非常必要的。商业秘密不同于专利和注册商标。它们可以被多个权利人同时拥有和使用,只要获取和使用的手段是合法的。比如自主研发,或者通过逆向工程破译别人的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和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和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1995 165438+10月23日)指出,经营者不得以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包括: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以以前的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3)根据法律和合同约定,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人(包括与权利人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权利人单位工作的员工)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实践中,第三人的行为可能构成与侵权人相同的侵权行为。5.低价倾销低价倾销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低价倾销违背了企业的生存原则和价值规律,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导致价格战、中小企业倒闭等恶性竞争事件,甚至导致整个行业萎缩的严重后果。从65438到0998,上海市场奶商低价倾销争夺市场,导致行业亏本经营,不堪其扰。之后政府相关部门依法介入,使牛奶市场竞争秩序重回正轨。为了防患于未然,《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法》都禁止经营者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销售商品,以打击竞争对手。《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价格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垄断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商品因特殊原因低于成本价销售,不构成低价倾销。对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列举了四种例外:(1)销售生鲜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商品;(3)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或者停业而降价销售商品。6.不正当有奖销售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提供奖励(包括金钱、实物、附加服务等)为名,实际采取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损害用户、消费者利益或者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奖金销售是一种有效的促销方式,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针对所有买家的奖金销售,一种是针对部分买家的抽奖销售。法律并没有禁止所有有奖销售,只是禁止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破坏竞争规则的有奖销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禁止经营者以列举方式从事三种有奖销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3 65438+2月9日《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的若干规定》细化第13条,禁止以下列方式销售奖品:(1)谎称有有奖销售,或者关于设立的奖品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奖品。(二)以不正当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三)故意不将带有中奖标识的商品和彩票投放市场或者不同时投放市场,或者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数额或者中奖标识的商品和彩票在不同时间投放市场;(四)有奖销售彩票,最高奖金额超过5000元(以非现金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金额);(五)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优价廉的商品;(6)其他有奖欺骗销售。7.商誉诋毁商誉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而削弱其竞争力的行为。商誉是社会公众对市场经营者信誉的全面、积极的评价。是运营商长期的追求,刻意的创造,投入一定的金钱、时间和精力来获得的。良好的信誉本身就是一笔巨大的无形财富。在经济活动中,它最终通过有形的形式(如销售额和利润)回到它的所有者。法律尊重和保护通过积极劳动获得的商誉,严惩以不正当手段侵害竞争对手商誉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或者散布虚假的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以上是边肖为你整理的内容。如果商家从事不正当竞争,将受到行政处罚,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网站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进行法律咨询。
法律客观性: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以违法或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法,与其他经营者进行竞争的行为。不当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提供奖励(包括金钱、商品、附加服务等)为名,实际采取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损害用户、消费者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奖金销售是一种有效的促销方式,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针对所有买家的奖金销售,一种是针对部分买家的抽奖销售。法律并没有禁止所有有奖销售,只是禁止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破坏竞争规则的有奖销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禁止经营者以列举方式从事三种有奖销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3 65438+2月9日《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的若干规定》细化第13条,禁止以下列方式销售奖品:(1)谎称有有奖销售,或者关于设立的奖品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奖品。(二)以不正当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三)故意不将带有中奖标识的商品和彩票投放市场或者不同时投放市场,或者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数额或者中奖标识的商品和彩票在不同时间投放市场;(四)有奖销售彩票,最高奖金额超过5000元(以非现金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金额);(五)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优价廉的商品;(6)其他有奖欺骗销售。有奖不当销售的要点如下:(1)有奖不当销售的主体是经营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号令不适用于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有奖集资和彩票销售活动。(二)经营者进行了法律禁止的有奖不正当销售。如欺骗性有奖销售或大奖销售。(3)有奖不正当销售的目的是争夺客户,扩大市场份额,排挤竞争对手。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该法第13条的规定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654.38+0万元以上654.38+0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在有奖销售活动中受到不正当竞争侵害的,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