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诉讼费用按标的物收取。
最高法院撤销权的诉讼费如何收取(1)财产案件按照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款分期缴纳:1,金额不超过1,000元的,每件缴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万元部分,按2.5%缴纳;3、654.38+万元以上至20万元,按2%计;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部分,按1.5%缴纳;5、超过50万元至654.38+0万元的部分,按654.38+0%支付;6、超过654.38+0万元至200万元部分,按0.9%缴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0.8%缴纳;8、超过500万元至654.38+00万元的部分,按0.7%缴纳;9、超过1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按0.6%缴纳;10,超过2000万元的,按0.5%缴纳。(2)非财产案件按以下标准赔付:1。离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无需另行支付;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2.侵犯姓名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的案件,每案500元缴纳100元。涉及损害赔偿且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再追加赔付;超过5万元至654.38+万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过65438+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缴纳50元至100元。
法律客观性: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的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提起反诉的当事人应当在提起反诉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在向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上诉的,应当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间未预缴诉讼费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缴。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缴。当事人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又不申请司法救助,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