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用公司名称赔偿金额
盗用公司名称赔偿金额的相关规定如下:
1、确定赔偿数额的标准
(1)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4)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5)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2、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六条
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商标,除非另有规定。未经他人公司名称使用经许可,构成侵权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