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费用的司法确认

法律分析:法律收费的司法确认;

(一)财产案件按照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款分期累计支付;

1,不超过1万元,每件支付50元;

2、超过1万元至1万元部分,按2、5%支付;

3、654.38+万元以上至20万元,按2%计;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支付;

5、超过50万元至654.38+0万元的部分,按654.38+0%支付;

6、超过654.38+0万元至200万元部分,按0、9%缴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0、8%缴纳;

8、超过500万元至654.38+00万元的部分,按0、7%缴纳;

9、超过1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按0、6%缴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0.5%支付。

(2)非财产案件按以下标准支付:

1.离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无需另行支付;超过20万元的部分,支付0.5%。

2.侵犯姓名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的案件,每案500元缴纳100元。涉及损害赔偿且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再追加赔付;超过5万元至654.38+万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过65438+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缴纳50元至100元。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无争议金额或价格的,每件支付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的金额或者价款,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支付。

(4)每起劳动争议案件支付10元。

(5)行政案件按以下标准支付: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各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三)、(六)项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支付标准。

法律依据:诉讼费用支付办法

第五十二条诉讼费用的缴纳和收取制度应当公开。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按照财政隶属关系使用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缴费凭证,当事人凭缴费凭证到指定的代理银行缴费。依法应当退还当事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诉讼费缴纳和退还的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基层巡回法庭当场审理案件,当事人向指定代理银行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基层巡回法庭可以当场收取诉讼费用,并向当事人出具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不出具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支付。

第五十三条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费用清单和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数额。需要退还当事人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05日内退还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