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侵权债务的法律适用
一、各国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
大陆法系国家通常以立法的形式对侵权行为进行界定,但不同国家对侵权行为的界定有所不同。在英美法系国家,凡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都被视为侵权。
一般采用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特殊情况下的无过错原则作为侵权责任的基础。
第二,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情况下的法律选择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是指一种违法行为具有侵权和违约两种性质。
当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重叠时,我国法律允许当事人选择自己有利的案由。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下的法律选择。
第二节侵权债务的法律适用
一、传统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原则
(一)侵权行为发生地的法律
1.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造成损害的地方就是侵权的地方。
2.美国将损害结果发生地视为侵权地。
3.造成损害的地点和损害结果发生的地点,视为侵权行为发生地。
(2)法院的法律。
英国采用了这一规则,瑞士国际私法1987也采用了这一规则。
(3)行为地法律和法院地法律的重叠适用。
1.侵权行为法优先。
2.优先适用法院地法。
二、当代侵权法的适用原则
(一)侵权法本身
侵权法本身的起源、内容和不确定性。
(二)有限自治原则
(三)当事人的* * *属于属人法
二,我国目前在涉外侵权领域的立法
《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发生地法律。如果双方在同一国家有相同的国籍或住所,也可以适用双方本国或住所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行为是侵权行为,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规定有解释:侵权行为发生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两者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将选择适用。
第三节几种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一、海上侵权之债的法律适用
(1)公海侵权
(2)领海侵权
(3)中国法律对涉外海事侵权的法律规定
我国《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船舶碰撞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发生地法律。公海船舶碰撞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无论同一国籍的船舶在何处发生碰撞,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均适用船旗国的法律。
二、航空侵权之债的法律适用
1.发生在航空器上的侵权行为,适用航空器登记地的法律。
2.因航空器碰撞或者航空器与其他物体碰撞引起的侵权行为,适用被碰撞方或者受害方的航空器登记地法律。如果被撞方也有过错,可以适用法院的法律。同一国籍的航空器可以适用各自的法律。
3.航空器事故造成旅客伤亡或者物品损坏的,适用航空器登记地法律或者法院法律。
4.规范空中侵权行为的国际公约有:
(1)《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1929。
(2)修正1929 12年10月在华沙签署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公约的议定书,简称海牙议定书1955。
(3)非缔约承运人补充华沙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瓜达拉哈拉公约简称1961。
第三,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
涉外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存在缺陷或者未正确说明用途或者使用方法,造成消费者或者使用者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时,产品的制造者、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因国而异。
美国。传统的规则是适用担保地的法律和侵权行为发生地的法律。现代规则主张根据重心理论、最重要联系理论、政府利益理论、更好法律理论和最有利原告理论确定准据法。
英国。适用法律由双重诉讼原则决定。双重诉讼原则是指只有当法院和侵权行为发生地都被认为是侵权时,产品责任才被视为侵权。
法国。它声称产品责任适用于损害发生地的法律。
瑞士。产品责任受侵权人营业地法律管辖。没有营业地的,适用经常居住地法律和产品获得地国家法律。
澳大利亚。主张可以考虑适用产品生产地法律、货物销售地法律和产品造成损害地法律。
1973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了《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
1.公约的适用范围。
2.产品责任案件的法律适用
(1)规定了五个连接点,即损害发生地、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赔偿人的主要营业所所在地、受害人购买产品的地点、当事人选择的连接点。
(2)规定一部法律需要至少两个连接点作为成为准据法的条件。
(3)规定了四种法律适用顺序:
四、公路交通事故的法律适用
公路交通事故是指在公路上发生的涉及一辆或者多辆与交通有关的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的事故。
(1)1971 5月,海牙国际交通法会议制定了《道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公约》,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适用。
(B)中国关于适用交通事故法律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由于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由于旅客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免费、持有优惠票或者经承运人允许的无票旅客。”这一规定在实质上确立了赔偿的依据,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过去没有法律依据,而我国目前在法律选择上没有明确规定的局面。
动词 (verb的缩写)油污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1969国际海事组织在布鲁塞尔缔结了《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该公约已经生效,我国于1984年4月正式加入。本公约主要是统一实体法的公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公约的范围
2.油污损害的赔偿范围
3.责任构成和免责事项。
4.责任范围
5.补偿基金的设立和分配
6.船东的索赔
7.管辖权以及缔约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中国已于10月9日决定加入1969《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和1973《干预公海非油类物质污染议定书》。此外,我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还规定了油污损害的诉讼时效,即:“船舶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限不得超过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