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标的撤销”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一般来说,符合“无正当理由”和“连续三年未使用”两个条件的商标可以申请“撤销”。因此,企业出于保护(非使用)目的注册的防御性商标,以及注册三年以上从未实际使用的闲置商标,都有被他人申请“撤销”的风险。
虽然《商标法》允许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商标局申请撤销,但同时,《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和个人申请撤销时,应当向商标局说明该商标的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撤销申请后,将向商标持有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商标持有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申请撤销前该商标已经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供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的,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那么,什么是有效的“使用”证据呢?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商标“使用”的定义,即“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商品交易文书上使用商标,或者在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标识商品来源的行为。”因此,符合上述标准的商标使用行为,如白酒生产企业将商标印制在酒瓶上、汽车生产企业将商标制成实物嵌入汽车前部、企业在广告视频中反复展示其商标等,均可作为商标使用证据提交。
此外,边肖提醒大家,在收集证据时,要注意证据所反映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的一致性,以及证据的形成时间,以保证“使用”证据的有效性,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商标不会被撤销。
值得注意的是,在关于“撤销三”的法律规定中,还有一种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能使用的特殊情况,即《商标法》中提到的“有正当理由”不使用注册商标的情况。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注册商标因不可抗力、政府政策限制、破产清算等原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的,属于“有正当理由”,商标不被撤销。如果一个药品的注册商标因批准药品上市而连续三年未被使用,是“正当的”,不会因为“撤三”条款而被撤销。
众所周知,注册商标具有独占性、唯一性和排他性,未经许可或授权,其他企业和个人不得使用。但是,如果一个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不仅会使该注册商标失去使用价值,还会影响到想注册和使用该商标的企业和个人,造成商标资源的极大浪费。《商标法》中“三撤”条款的目的归根结底只是为了清理闲置商标,减少商标资源的浪费。边肖还建议企业和个人规范使用注册商标,同时不要为了商业竞争或抢夺商标资源而盲目申请“三退”,浪费国家资源。